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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贷款项目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27日 09:33: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第二章项目管理费的内容
第六条贷款项目准备期间的项目管理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调、完成国内审批程序所需的贷款项目立项申请建议书、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等报告的编制、论证、报送、评审工作和相关调研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组织、参与和协调贷款项目前期准备活动,如项目鉴定、准备、预评估、评估、谈判,编写项目实施计划,协助办理项目生效手续,组织项目实施启动工作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贷款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管理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国内有关部门批复的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和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等贷款项目法律文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认可的项目实施计划,推动、协调、监督地方项目单位(子项目单位)执行项目建设任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组织、协调、参与贷款项目国内外技术培训考察、年度检查、中期评估与调整活动,以及向财政部等报送有关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调国际金融组织及国内有关机构,制订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技术规程和标准等,并下发各地方项目单位(子项目单位)实施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的项目管理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贷款项目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绩效指标”对已完成的各项项目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各子项目单位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项目资产入册和移交手续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完成项目竣工报告的编写、上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贷款项目后评价及可持续性管理期间的项目管理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实施贷款项目后期综合效益监测评价、账户关闭后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债务管理,以及接受审计检查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组织、协调、指导、实施贷款项目后评价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调、监测、促进贷款项目可持续性运转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项目管理费的申请和批复第十条项目管理费纳入中央项目协调机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作为中央本级项目支出申请预算,并通过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一条贷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规划或者经财政部批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后,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中央项目协调机构。 中央项目协调机构负责申请年度项目管理费预算,并从第二年起提交上一年度项目管理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大纲,依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并通过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管理费预算。国家没有规定支出标准的,依照财政部根据实际需要确认的实施方案(含价格条款)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应按程序申请,其支出范围应按机构性质相应确定: (一)中央项目协调机构为全额预算单位的,申请的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项目补助性的开支; (二)中央项目协调机构为差额预算单位的,申请的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基本支出不足的部分和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三)中央项目协调机构为自收自支单位的,申请的项目管理费只能用于与项目相关的支出。 实行差额或全额预算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凡已在基本支出中列报的部分,不得在项目管理费预算中重复列报。 第十四条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通过主管部门上报项目管理费预算时,应同时抄报财政部(国际司)。 中央项目协调机构为全额或差额预算单位的,应在抄报给财政部(国际司)的项目管理费预算中,说明其申请的基本支出预算额。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结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审核、确定并批复下达中央项目协调机构的项目管理费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费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贷款项目变更或终止而需调整预算,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费使用情况应在部门决算报表中单独列示,并抄报财政部(国际司)。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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