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受贿人民币286万余元,给他送钱的正科级以上干部达61人。新华社的消息说,“给县长送钱成了县直单位‘惯例’”“除纪检、组织部门外,县直单位主要领导无一免‘俗’”。
据报道,有的送钱者,是为一已之私,比如说想“买官”而送;但有的送钱者,却是为了公事而送,比如县农机局为了请这崔县长批几万元办公经费,局务会决定送给崔一万元。
给县长送钱成了“惯例”,成了“俗”而难免,真是可怕。然而,一个问题总是在脑中挥之不去:这个县的纪检、组织部门为何能够冲破“惯例”,为何能够“免俗”?
我想,首先可能是当地纪检、组织部门的觉悟高,党性强,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其次,还有一种可能,恐怕是这两个部门的工作性质所致,可能是这两个部门是“硬”部门,用老百姓话说,一个是查人的部门,一个是管人的部门。
这两个部门没给崔县长送钱,是值得赞许的!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认识上,恐怕有失偏颇。这里有个明显的问题,即,这个县的县直单位的主要领导除纪检、组织部门外,都向崔送过钱,送钱者多达61人,可以说是送钱成风了,或者说,这已是一个不是秘密的秘密了。那么,查人、管人的县里的纪检、组织部门到底知道不知道?如果不知道,为什么不知道?是否有失职之嫌?如果知道,比如听说过、耳闻过,了解到过有关蛛丝马迹,那为什么不去过问,不去查查这个崔县长?我在想,这是查出崔保红受贿286万余元,查出给崔保红送钱者达到这么一个“高规格”和“高频度”后,人们自然而然想到的问题。
这当然不仅仅是山西和顺县一个县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的社会风气缘何出了问题?与官风有关吗?我们一些地方的党风、官风到底如何建设,怎么样才能卓有成效?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如何才能落到实处?纪检、组织部门这样监督人、管理人的权力部门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问号,挥之不去,而崔保红案,又一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