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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工"资本运作":几多暗流卷空国有企业
2007年08月01日 08:21: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经过检察人员多年跟踪侦查,武汉天工特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案已取得重大突破。目前,检察机关已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负责此案的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为民对此分析认为,与过去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相比,天工案的警示意义在于:利用对亏损企业的监管缺位,从现金交易转为“资本运作暗流”,作案手段更加隐蔽,侦破难度相对变大,必须予以警惕。 “资本运作三招”掏空国有企业 据介绍,天工公司是武汉市一家国有企业。案发前的近几年间,武汉天工公司董事长朱梦生一直不敢在单位上班,只带着几个身边人在外租房办公,且不断变换地点。原因很简单——天工集团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2000多名职工已多年没有领到工资了。 但更令职工们不满的是,朱梦生多年来以国企改制的名义把二级单位改成经营性公司,或是在外成立私营公司,然后通过种种隐蔽手段牟取私利。尽管只掌握蛛丝马迹的线索,不少职工还是多次向上举报,甚至集体上访堵国道。 检察人员把朱梦生等人掏空国企的手段剖析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租赁国企地皮。朱梦生先任命其司机黎安新为天工公司市场部经理,然后在对天工公司所属的彭刘扬路市场进行内部承包招标中,让黎中标。然后,两人又谋划成立了一个私营公司——武汉安毅商贸有限公司,黎任经理。彭刘扬路市场招标结束后,在朱的幕后操作下,天工公司并不是与黎签订承包合同,而是与安毅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安毅公司本来要交340万元租赁金,但实际上没交。朱公开讲,黎为天工公司跑了一笔贷款,有贡献,但所谓贷款实际上是用天工公司的房产抵押的,于是,天工公司与安毅公司之间的所谓租赁,就成了没有租赁金租赁的荒唐行为。 自2000年至2004年的4年间,安毅公司拿出了只相当于彭刘杨路市场过去一年收益约150万元维持市场运转,市场的其它收益,朱和黎或是用于吃喝消费,或是巧立名目据为己有。 二是转让国企土地。在租赁期未到时,朱和黎又策划土地整体转让,并从中制造了一个假官司:先是天工公司与2000年前已退场的武汉华晨公司签订了一份假的租赁经营终止合同,理由是天工在彭刘扬路有一房产租赁给华晨,其中有90平方米被天工退休职工占用,没有清退,影响了收益,起诉48万元,追加赔偿48万元。黎就用这份天工公司与华晨公司签订的假合同,制造了“自己告自己”的荒唐官司,并且打赢了。再接下来,黎与天工签订市场租赁终止合同,获补偿100万元。 就这样,天工公司在武汉市黄金路段一万多平方米的地皮,出租几年间,不但没有任何收益,反而要赔偿安毅公司的“损失”。再加上补偿和承担本来应由安毅公司负责还贷,天工公司共损失400多万元。 三是国企的股权变债权。举其中一个例子,武汉晨翔公司原持有天工公司200万元股份,2001年3月,武汉晨翔公司要求股权变债权,天工公司董事长朱梦生当即表示同意。显然,股权是共同承担风险的,变了债权,就等于晨翔公司将两者共同承担风险转嫁给天工公司一家承担。在企业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朱梦生通过卖国企地皮获得收益并提取200万元现金作为还欠债付给了晨翔公司,朱本人最后从中得了30万元好处费。 目前,检察机关已初步查实:朱梦生先后收受贿金达72万元,而黎安新则以“赔偿费”、“补偿费”等名目将天工公司的196万元据为己有。与此同时,天工公司亏损欠贷高达6000多万元。 内部设置的监管机构大多成了摆设 王为民检察长分析说,朱梦生等人掏空国有企业的手段看似巧妙,隐蔽性比过去发生的同类案件确有增强,但事实上也是漏洞百出,有的手段甚至荒唐,最终却屡屡成功,其背后的原因对当前国有企业改制有重要警示意义,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亟需层层把关。 首先是国有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来办,防止少估、漏估。1992年12月,天工集团注册资金是2001万元。1999年,阳光会计事务所评估其资产扩增至5649万元,到了2004年9月30日,另一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仍是5649万元。 检察人员吴华清补充说:“实际上,这个时候天工公司已经是一个空壳,而且还欠银行贷款数千万元。可以看到,没有这些评估机构的‘帮助’,朱梦生的很多阴谋是很难在阳光下进行操作的。我们多年办案发现,资产评估机构与一些国企内部人员勾结,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 其次,要防止国有企业一些负责人通过公开的司法程序来达到自己的违法目的,特别是要防止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受个人利益驱动,或者工作不到位,为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甘勇分析认为,对涉及国资的案件必须严格把关,否则,案件可以重新审理,但国有资产却已大量流失,损失难以弥补。 第三,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在注重选择好负责人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督。据武汉市国资部门介绍,现年57岁的朱梦生曾经是一位优秀企业家,他刚被抓时,上级主管部门曾有人怀疑是否抓错了。据朱梦生交代,他自己为了退休后的吃喝玩乐有保障,就想在位时乘机大捞。而对于濒临破产边缘的改制企业,内部设置的纪委、监察委员会、理事会等机构大都成了摆设,这些国企负责人往往是一个人说了算,天工职工就说朱梦生是“一手遮天”。 另外,当前很多国有企业的干部都有这样的侥幸心理:资产流失不要紧,只要不查出自己往腰包里捞钱就行了,于是钻法律空子的也就越来越多。 侦破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面临四大难关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刘群说:“从我近十年查办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来看,现在侵吞国有资产往往不再是通过虚报冒领达到个人占有的目的,而是已发展到了‘资本运作暗流’,这给检察机关侦破案件增加了不少难度。” 一是办案过程时往往会遭遇一些外部阻力。例如要查某个人,他的上级领导不支持,就会以种种理由不让查账。像天工案,武昌区检察院2005年就搜查了一次,因有关部门以改制为由拿走了账,被迫2006年初开始重新查。刘群说:“反反复复查一个案子,就像吃‘夹生饭’一样,是我们最不愿意碰的,因为被调查对象已经有了准备,取证更难。”在查湖北省工商银行科技部经理吴为钢利用自动取款机招投标贪污受贿一案中,一些负责人对办案就不是很配合。 二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素质大都比较高,反侦查意识强,掩盖犯罪事实处心积虑。湖北省某燃料企业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利用国有资产在外炒外汇、期货,把两三千万元一下败光;但由于这位负责人的父亲是主管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给查清账目带来了困难,最终量刑相对这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也要轻得多。 三是侦察手段亟待提高,没有一定技术装备支持,检察人员很难收集证据。现在罪犯的反侦察意识和能力都不断提高,要靠整个社会、政府来支持。一旦有风吹草动,这些涉案人员就会溜走,如何找到行贿人缺乏手段。同时,由于调查程序复杂,需要层层审批,办案效率不是很高。办案经费有时也得不到保障,如为防止通风报信,检察机关把涉案人员不断转押的花费很大。 四是适用法律法规滞后。刘群分析说,在天工案中,黎安新到底是贪污罪还是侵占罪目前界定模糊,因为我国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量刑重些,而对公司法涉罪人员量刑则较轻。再如近期开展的全国性反商业贿赂行动,如何界定商业贿赂在我国法律法规适用也没有跟上,这就难免出现量刑不一的状况,如医务人员收红包,有的地方说是犯罪,抓了不少人,可有的地方却说这不是犯罪。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戴劲松 魏梦佳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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