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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低价房” 江苏一女官员被判受贿罪名成立
2007年08月04日 06:14:4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曾经以写下《以我沉痛“七笔账”,劝君走好人生路》的深刻忏悔书而“闻名”的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原局长靖大荣,因受贿325万元人民币和3000元美金,经徐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于8月2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书中认定靖大荣以丈夫名义拿“奖金”、以职权为筹码买“低价房”、以弟媳名义入“干股”等行为均构成受贿,为“两高”关于受贿罪的新规定做了一个生动的“注脚”。 以丈夫名义拿“奖金” 今年53岁的靖大荣,是徐州市少有的正处级女干部,曾担任过徐州市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市政府副秘书长、徐州市建设局局长,同时也是徐州市人大代表,可谓风光无限。但是随着手中权力的不断增大,她开始把握不住自己,一步步滑向了受贿犯罪的深渊。 1999年,当时的靖大荣还在担任徐州市工程咨询中心副主任。她先是帮助一个朋友的儿子李国伟(化名)注册成立了一家装饰公司,然后开始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身份出面为李国伟承揽工程。2002年4月,靖大荣担任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后不久,便聘任李国伟担任开发区招商三局局长,并许诺让他当上国家公务员。 天上不会掉馅饼,作为商人的李国伟深谙此中道理。在靖大荣女儿上大学改专业需要花钱时,他一次送来4万元;在给靖大荣家装修时,他倒贴了3万多元;靖大荣想在北京买齐白石的画,他向靖大荣的银行卡里打入15万元。 李国伟还把靖大荣的丈夫聘为消防事务所副所长,工作既清闲又能拿工资。2002年、2003年、2004年春节,李国伟分三次到靖大荣家送去了4万元。面对靖大荣的假意推辞,聪明的李国伟马上说这是给靖丈夫的“奖金”。既然是奖金,靖大荣当然就笑纳了。 1999年8月至2006年春节前,靖大荣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李国伟钱物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 以弟媳名义入“干股” 2001年,靖大荣刚刚升任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当时的开发区有座邯郸某公司开发的“烂尾楼”,引起不少公司的注意。 2003年10月,大权在握的靖大荣知道这是个“赚钱”的好机会,她向朋友王晓枫(化名)推荐了“烂尾楼”项目,王晓枫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洽谈这个项目。谈判时靖大荣还故意让自己的丈夫和王晓枫的丈夫一起去邯郸谈判。最终,王晓枫以680万元接下了这幢“烂尾楼”,王晓枫从另一个项目中拆借了100万元,交付了预付款。收购“烂尾楼”后,需要继续投资进行后续建设,王晓枫希望靖大荣能投资,可靖大荣担心投资风险,最后仅以女儿的名义借给王晓枫30万元,并且约定了借款利息。 2005年3月,靖大荣得知上海某知名公司有意到开发区投资,便立刻以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名义去上海和该公司谈判,在她的极力推动下,该公司出资2000万元,买下了王晓枫的楼盘。2005年底,王晓枫用该公司给付的购房款800万元注册了一家新公司。靖大荣强烈要求“持股”,王晓枫迫不得已追加注册资本200万元,作为靖大荣的股本。为掩人耳目,靖大荣还以其弟媳范某名义持股20%,而范某对此毫不知情。 案发后,靖大荣辩称自己家在“烂尾楼”项目中有实际投资,并拿出以往与王晓枫合作开发其他房地产的证明,但有关证据证实,她并未在“烂尾楼”上有过实际投资,也就是说,王晓枫给予她的200万元股份,并非是靖大荣所辩解的“投资收益”,而属于事实上的“干股”。 以职务作筹码买“低价房” 2005年7月,靖大荣任徐州市建设局局长,此时徐州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开始热了起来。一个月后,靖大荣打电话给开发商韩某说要买一套好房子住,韩某推荐了一套望景花园的住房。靖大荣对这套地势优越、漂亮宽敞的景观房非常满意。 当时望景花园的市场销售价格已达3800元左右,可韩某知道,开发商开发楼盘,若没有建设局的支持会很难办,再说靖大荣在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时就对他照顾有加,于是,韩某将给靖大荣的房价压到了每平方米2300元。面对如此低廉的价格,靖大荣嘴上客气说“是不是再涨一点”,但内心却非常满意。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后遗症”,靖大荣在以女儿的名义签购房合同时,特意把购房日期签到了2003年(当时的楼盘市场价格偏低)。最终,靖大荣以35万元的价格购得了这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售价仅为2110元。 自以为做事极有心机、不会败露的靖大荣没有想到,纸终究包不住火。2006年4月徐州市检察院在侦查另外一起案件中,发现靖大荣有受贿嫌疑于同年5月9日对她立案侦查。同日,徐州市纪委宣布对靖大荣实行“双规”。“双规”期间,靖大荣主动交代了多起收受贿赂的事实,并且作出深刻的忏悔。经侦查,徐州市检察院认定靖大荣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00余万元,并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靖大荣有期徒刑十三年。 办案检察官说法 “两高”新规让争议尘埃落定 “适用法律,一定要符合立法本意。”办案检察官向记者阐述了该院在办理靖大荣受贿案中适用法律的立场。此案的侦查和起诉,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也就是说,徐州市检察院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对靖大荣受贿事实的诸多符合“两高”新规的认定,均是基于对法律本意的理解作出的。 “200万元‘干股’能否认定是受贿?靖大荣低价购买商品房能否认定为受贿?靖大荣以丈夫的名义拿‘奖金’是不是受贿?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对于这些问题,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争议。当时的司法解释也并未明确这些行为属于受贿,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些审判机关未将这些行为认定为受贿。但我们认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就是钱权交易,不管这种行为披着什么样的‘合法’外衣,只要符合钱权交易的特征,就应当属于受贿。当时我们经过慎重研究,最终认定这几种行为构成受贿,并据此向法院提出了指控。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也紧紧围绕着这三个事实展开了激烈的辩论。7月8日,‘两高’新规恰好出台,使这些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受贿形式还将不断出现,如何把握立法本意和法律精髓,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是摆在每个司法人员面前的问题。”办案检察官的话让人深思。(李明耀)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李明耀
编辑:
陈天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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