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决议,依法罢免了包建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在7月20日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报告中说,2007年7月13日,省纪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了《关于罢免包建民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意见》。该意见指出,1997年底至2006年,包建民任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局长和省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基建工程和业务往来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钱物计48.3万元人民币和8万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3年至2007年初,包建民任省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在干部提拔任用和工作调动中多次收受他人现金计64.8万元人民币和2.9万美元,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7年,包建民任省乡镇企业局局长和省质监局局长期间,多次接收他人所送礼金计44.6万元人民币和2500美元。除上述已核实的涉嫌收受贿赂和接收礼金外,包建民还有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需进一步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包建民涉嫌收受贿赂和接收礼金,已经丧失了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应当依法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决定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请审议关于罢免包建民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刘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