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由公安部挂牌督办、云南省公安厅特别督办的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队长范泽忠(别名范晓)等黑社会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妇女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范泽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同案犯宋某源、王傲、陈某学等3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等相应刑罚。
该案自2007年6月27日开庭,庭审活动一直持续到7月3日。控方派出7名检察官与辩方17名辩护人对阵。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4年5月,镇雄县林业公安科稽查队队长范泽忠通过收赌债认识了宋某源、王傲后,又通过宋某源、王傲介绍认识了陈某学、宋荣森、宋登、常某、常奎等人,范以自已的特殊身份,承诺弟兄们干了违法犯罪的事能保出来,采取出钱吃、喝、玩、乐和给零用钱等手段,以宋某源、王傲、陈某学三人为基础,网罗劳释人员、社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制定了不能跳槽、跳槽者死等规定。同时非法开办“恺撒歌城”,组织妇女卖淫获取经济来源,并将该歌城作为吃、喝、玩、乐和拉拢、发展组织成员的据点,逐渐形成了以范泽忠为首,宋某源、王傲、陈某学为骨干,常某、陈义、喻均、翟思学、宋荣森、宋登、常奎、龚富、胡波、付业超、朱启东、范泽义、李维琼、陈健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期间,该组织有计划、有领导、有分工地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05年初,范泽忠非法开办“恺撒歌城”,并安排被告人范泽义、李维琼负责经营管理,组织多名妇女在“恺撒歌城”从事卖淫活动至案发,从中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来源。其间,范泽忠亲自驾驶“云C38043号”丰田路霸车到四川宜宾组织薛某等多名妇女到“恺撒歌城”卖淫。
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为谋取好处,范泽忠先后分别组织团伙成员宋某源、王傲、龚富、陈健等人采取威逼等方式先后为帮塘房乡的赵志、大湾镇的刘祥东、赵宗祥分别向宋玉奇、申杰以及段定云和陈琨收取“六合彩”赌债,涉案金额8万元。在收取“六合彩”赌债的过程中,还对申杰及邓成松进行扣押,后被公安民警解救才幸免一难。
2004年6月至2005年底,范泽忠、宋某源分别组织或经范泽忠授意由宋某源组织龚富、范泽义、王傲、陈某学、翟思雄、胡波、常奎、宋攀(在逃)、潘建、陈义、喻均、王团、胡彪、王鑫、涂代祥、涂波、陈旺、王松、汪武健、高进、余勇、宋登、朱启东、付业超分别或结伙为他人帮忙,持械报复煤矿工人,索要好处;殴打他人;为收取参与入股巧威公路的工程款,强行扣押工程负责人;侮辱报社记者;在娱乐场所寻衅滋事;为帮助他人索要医药费,持械闯民宅,损坏私人财物;持械围攻治安岗亭,持刀威胁和辱骂执勤人员;无事生端,殴打未成年学生,先后作案12起,致吕强等20余人不同程度受到伤害,强行索要钱财38900元。
从2005年4月开始,范泽忠先后组织宋某源、宋登、朱启东、付业超、翟思雄、宋荣森、常某等人为镇雄县的富华煤矿、中屯乡张家院煤矿、塘房乡兴源煤矿提供“保护”,排挤、殴打管理人员;身着警服,持刀入户威胁他人;威胁因煤矿开采致房屋财产受损的群众,致多人受伤。通过提供“保护”向3个煤矿索要空股65万元及价值39.4万元的日本丰田路霸越野车1辆。
2005年5月至团伙被捣毁期间,以范泽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和以王林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发生冲突。5月底,因团伙成员王杰在彭家瓦房赖祥富家被王林一伙的李虹、王波等人持械围攻,宋某源知道后就组织王傲、陈某学、龚富、宋登、翟思雄、胡波等40余人持械到彭家瓦房与王林一伙斗殴,后被“110”出警驱散。事后,宋某源、王傲、陈某学3人商量如果找到王林一伙的人,就见一个砍废一个,并组织分工,由陈某学带人在下半城查找,宋某源、王傲带人在上半城查找。当晚,宋某源、王傲到“恺撒歌城”把情况向范泽忠汇报,范泽忠说“冤有头债有主,要干就要干对方领头的”。宋某源将范泽忠的意思转达陈某学,由陈某学指使陈义、喻均带领王团、陈旺、高进、潘健、王松、王鑫、涂波、涂代祥、胡德勇、汪武健、胡彪等人查找对方团伙成员李虹,王团、王鑫、涂波、涂代祥、胡德勇6人在镇雄县城南大街街心花园发现并将李虹砍杀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尔后,范泽忠又安排宋某源、王傲2人为陈某学外逃提供条件,龚富、胡波受陈某学的安排驾车转移王团、王鑫、涂波、涂代祥、胡德勇、胡彪等犯罪成员。
2005年7月3日晚,宋某源的犯罪团伙成员常某因朋友崔刚、陈剑头天被人打伤,带领余勇、邓彬和沙国品(已判刑)等人持刀乘车在县城人民公园处找到向万元、吴勇、陈磊后,随至东站将向万元当场砍死。
2004年12月13日晚,陈某学与毛华、许丙、鲁红在昆明市新迎小区“龙聚”宾馆KTV“仲礼坊”包房内喝酒时与鲁红邀请同在一起喝酒的顾蔚林发生纠纷,认为对方的人谈话对鲁红不敬,陈某学便伙同毛华、许丙(另案)等人将顾蔚林殴打致死。
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因万红干预宋某源等人为他人收赌债打伤他人与宋发生发生矛盾,宋某源便安排陈某学聚集宋科、邓瑜等一百余人在县城甘家湾围住万红的租住房滋事并高喊“杀死万红”,欲对万红进行伤害,后被“110”出警驱散。2005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陈某学、宋荣森、常奎、翟思雄等人发现万红在“E之路”网吧,在陈某学的提议下,陈某学、常奎、翟思雄等人找来工具,当万红从“E之路”网吧出来时,陈某学、宋荣森、胡波、常奎、翟思雄、邓瑜、宋科等人便蜂拥而上将万红砍伤退至“E之路”网吧一包间内,致万红重伤。
2004年5月13日下午,因赵春被周虎等人持刀杀伤,宋某源得知后,要求“该怎样处理的各人去处理掉”。在同犯翟思雄的安排下,赵春、邓卓、陈松、戴元东、付凯、赵高健、郎桓(七人均已判刑)等人邀约胡波等人在镇雄县城南大桥天源大酒店持刀将周虎砍成重伤。宋某源来又提供100元钱让赵春等人去躲藏。
法院认为,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津为准绳,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范泽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宋某源、陈某学、常某3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故从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名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罪名,判处王傲有期徒刑20年;以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罪名,分别判处王团、王鑫、余勇、胡波、胡彪、翟思雄、范泽义、陈义10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罪名,分别判处喻均、涂代祥、胡德勇、宋荣森、龚富、付业超、李维琼、朱启东、宋登、涂波、常奎、宋科、邓彬5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潘建、陈健、陈旺、汪武健、高进2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对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的王松、邓瑜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对范泽义和李维琼二人分别并处罚金50000元、30000元。同时判决由范泽忠、宋某源、陈某学、王傲、王团、王鑫、胡彪、陈义、喻均、涂代祥、胡德勇、涂波12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富全经济损失共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