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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胡星案是跨国追逃成功范例 判决合理

  今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蔡顺斌介绍,法庭经审理确认,一九九五年至二00四年,被告人胡星在历任昆明市规划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市长助理、市规划局局长、副市长、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先后十次非法收受十二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两千九百零五万元、港币一千一百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元的住房一套。

  案发后,被告人胡星为逃避国家法律的打击,于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中国警方通缉追捕,后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回国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款赃物及孳息退清。

  蔡顺斌说,被告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案发后,胡星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但被告人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和确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蔡顺斌说。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收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询问中,被告人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及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来看,对被告人胡星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蔡顺斌说:“胡星受贿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收司法审判并使其收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这对于敦促其他涉嫌经济犯罪的外逃贪官主动回国自首,接收国家司法审判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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