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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原国土局书记与司机联手受贿
2007年08月10日 14:52: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07年8月8日下午,湖南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几名打着赤膊的装修工人聚在台阶下,抽着香烟,望着路上行色匆匆的人流。 国土局喜迁新址。遗憾的是,原国土资源局的党组书记副局长杨秀善同他“最信任”的司机吴军没能见证那一刻。2007年7月31日,杨秀善涉嫌受贿一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同时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吴军。 此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湖南省高院指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25日以被告人杨秀善涉嫌受贿罪、被告人吴军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起诉。 权利寻租 在郴州,有关“官”与“矿”的故事一直被人们所津津乐道。 柳兴(化名)是临武县某铅锌矿矿主。2000年,柳兴与广州一梁姓老板共同投资300多万元,在临武县镇南乡开办铅锌矿,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他领到采矿许可证不到两个月,当地村支书邱某看到该矿出矿颇丰,就勾结当地村民李某从柳兴矿界内的一条废弃巷道进行非法开采,抢夺资源。 为保护自己的正常经营,柳兴便到临武相关部门举报村支书邱某非法开矿,并请求县委有关部门对其合法企业进行保护。(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这一举报被传到邱某耳朵后,邱某便“派人到柳兴矿上去抢设备”。 “合法矿得不到保护,非法矿却大行其道。”柳兴说,在当地,这样赤裸裸的夺矿事件不时上演。 而作为相关执法部门,对此并非完全毫不知情。柳兴说,2007年4月21日,素有“刘矿长”之称的临武县政法委书记刘爱国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在此之前,临武县国土局党组书记欧书义、县公安局副局长邝献勇被省纪委的人带走。 欧书义是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数不多的享受副处级待遇的正科级干部。在一些国土资源干部看来,“欧跟杨秀善的关系很是不一般”。 检察机关的资料显示,欧书义为了感谢杨秀善在其人事任命中帮了忙,分别于2004年5月某日在南非一宾馆里送给杨秀善600美元,2006年4月某日在广州某酒店送给杨秀善8000澳元。 2005年11月某日,欧书义以杨秀善在临武县金江镇“黑山里”煤矿入股分红为名,送给杨人民币2万元。 聘书记为“技术顾问” 郴州当地一位纪检系统的人士告诉记者说,生于1952年的杨秀善是河南内黄县人。1995年,杨秀善在郴州市地矿局任局长,2001年,原市地矿局跟国土局合并成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杨担任党组书记、副局长一职,“主要分管矿产资源”。 在矿产资源丰富的郴州,国土部门无疑担任着重要角色。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杨秀善最终没能“坚持住自己的立场”。 “杨秀善不是个张扬的人,”办案人员透露,从调查情况看,“杨受贿大多在过年过节的时候。” 杨是分管矿产资源的具体领导,“一般最后一关是由杨秀善签字”。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一党组成员说,久而久之,在监管机制上开始出现漏洞。 “尽管有人曾私下提醒过杨秀善,但他似乎并没有真正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郴州一位纪检系统的人士称。 公诉机关指控,杨秀善在担任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正处级)期间,通过办理探矿权、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期、缓交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以及人事任命和调解矿产纠纷等方面给予“关照”,单独或伙同司机吴军共同收受他人人民币155.4万元、美元1.56万元、港币18万元、澳元8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91.5551万元。 公诉材料表明:郴州市某公司法人代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某金属矿股东沈某,为感谢杨秀善对其矿证年检、年审、缓缴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方面的关照,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沈某以聘请杨为其矿厂“技术顾问”的名义,分6次,每次3万元,送给杨共计18万元。 司机充当的角色 在杨秀善受贿的过程中,其司机吴军充当了一个重要角色。 2004年四、五月间,谭某、雷某等人在郴州开办“宏源”有色金属矿厂,为办理采矿许可证,谭某通过朋友找到吴军,许诺给吴军和杨秀善“股份”。(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吴军带领谭某到办证相关部门打招呼,经杨的手审批签发了该矿采矿许可证。2005年春节,雷某通过朋友送给吴军、杨秀善36.8万元人民币,吴军分得16.8万元,杨得20万元。 慢慢地,深谙“潜规则”的人开始领略到吴军的“办事效率和能力”。 2005年1月,郴州某拍卖公司股东罗某为感谢杨秀善对其公司承揽拍卖金属矿业务的关照,通过吴军送给杨秀善人民币10万元,后来杨将这10万元交由吴军保管;同年10月,罗某再次通过吴军送给杨人民币10万元。 “吴军参与共同收受他人人民币36.8万元,并为杨秀善窝藏赃款10万元,杨、吴二人将所收财物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其他矿产或存入银行。”湘潭检方公诉材料说。 郴州市国土局执法大队某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生于汨罗市的吴军只有高中文化。吴平时喜欢打牌,而且赌注较大。在某些场合,吴军经常有意无意地透露自己的身份,“说自己跟局长关系非同寻常”。 “从1995年开始,杨书记还在市地矿局任局长时,吴就是他的司机。”该工作人员小声地说,“杨书记很相信他。” “有矿主曾送钱给杨秀善,遭到拒绝,后有人向他们提议,直接找杨的司机吴军就可以了。”临武县某矿主说,通过几次“成功”行贿,他们认为将钱交吴军转给杨,“安全,办事可靠,效率高”。 ◎专家说法 警惕官员身边的腐败 目前,国家工作人员身边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身边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受贿、贪污等现象越来越突出。由于身边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处理他们成了司法界亟待研究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学博士王恩海认为,以受贿为例,行贿人通过身边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身边人员根据其实施行为的不同,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这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均不存在问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第二,构成介绍贿赂罪。身边人员单纯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机会的,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第三,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理论,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 “通过制度建设来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篱笆,是当今我国反腐败的核心所在。”王恩海说,现在很多制度远远跟不上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因此,建立更完备的反腐败法规政策显得极为重要。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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