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
两名湖南籍男子斗殴之中将地头蛇砍死。逃亡40天后,他们选择在8日到央视《忏悔录》栏目自首(《天府早报》8月10日)。
根据我国刑法的自首制度,不管是嫌疑人本人还是通过记者或者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最后法院量刑上是没有区别的。但我们看到,一些四处躲藏、逃避制裁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最终选择自首,也要借助法律之外的力量作为相对公正的“见证”与“担保”,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逃犯向媒体“自首”,也可能会把媒体置于“法律的边缘”。据报道,有位主持人为了消除逃犯的“忐忑不安”,两人不停地短信联系。假如经过一番规劝,犯罪嫌疑人最终选择自首,固然“功德无量”,但如果在劝说无效后致其继续逃亡,有关人员是不是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作为公民,媒体的记者或主持人是不是更应该在第一时间把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比如电话和手机号码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呢?
逃犯向媒体“自首”不值得提倡。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逃犯向媒体“投案”,就能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对自己从轻量刑的目的,这无疑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王威)
央视女记者田晶
央视女记者成功劝解通缉犯投案自首
据报道,8日晚上10点左右,两名潜逃一个多月的命案嫌疑人,在我台《忏悔录》节目组记者的劝说下,向北京警方自首,这一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8日下午三点半左右,有一位男子打进了"忏悔录"的热线电话,该男子在电话里声称自己是犯罪嫌疑人,如此专业的自我介绍引起了记者田晶的注意,
记者田晶:他说他老家在湖南,曾经因为和同乡打架斗殴把人打死了,现在在逃一个多月,已经经历了全国七八个省市了,最终来了北京,在北京待了有一个星期的时间,就选定了昨天给我们栏目组打电话,要投案自首,希望媒体给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