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该院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其中有3人为年近70岁的退休后返聘人员。办案检察官和法学专家指出,退休返聘人员的腐败“能量”不小,对离退休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亟待加强。
现年69岁的薛某是南京一大型企业的原副厂长,退休前任总经理顾问,2002年退休后继续返聘为总经理顾问,分管专项营销工作。2004年12月至今年2月期间,薛某利用负责青海格尔木9E燃气轮机组项目专项销售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物流公司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金某16万余元人民币。今年3月1日,薛某被玄武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与薛某情况类似的还有南京某通讯系统公司原总经理费某和南京某市政公司女财务会计陈某。据查,费某在退休离开本单位后,继续负责公司向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并在此过程中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75万元人民币。陈某一直在该市政公司担任财务会计,去年退休后也被公司返聘回原岗位。看到股市一路“飘红”,陈某挪用公司公款用于个人炒基金。从2003年至今年4月,陈某先后共挪用公款1000万元。玄武区检察院分别于今年6月、7月对费某和陈某立案侦查。
“离退休人员返聘后犯罪的现象几年前很少发现,其增多趋势应引起有关部门关注。”南京大学法学院狄小华教授说。他认为,造成离退休返聘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首先,对返聘人员的监督管理跟不上,是发生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被返聘人员基本上都是有“一技之长”的人,也是一个单位或部门在这个领域的“顶梁柱”。被返聘后,单位对这类人都是“只管使用”,很少管理教育,更谈不上对其实施监督。“这些人往往以前是领导,返聘后的权力仍然不小,企业对他们有很强的依赖性,对他们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客观上给他们实施腐败行为留下空间。”狄小华分析说,对这种既是“能人”又是“老领导”的人,监督管理基本上停留在口头上。
其次,返聘人员的心态不平衡,是发生犯罪行为的主观原因。薛某从1957年就开始在这家企业工作,对企业发展倾注了毕生精力。“在他退休后的第二年即2003年底,企业进行了改制,现任领导在企业中拥有数量不等的股份,由于这几年企业效益很好,他的收益与有股份的现任领导比,差距仍然不小。”玄武区检察院一位办案检察官对记者说。返聘人员心态上的失衡,容易导致其职务犯罪。
第三,返聘人员的自我要求不严,也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客观地说,要让返聘人员同在职人员一样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不现实的。“对这些返聘人员来说,退休意味着他们失去权力、地位,还有收入上的减少。他们是思想退了,监管退了,而权力没退。”狄小华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腐败行为是不足为奇的。
狄小华认为,退休返聘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增多,与这几年国企改革和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江苏有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有三分之一的员工都是政府或国企退休人员。
他介绍说,为防止退休返聘人员腐败现象的发生,很多国家建立了离职官员从业限制与职业回避制度。如美国1998年出台的《从政道德法》规定,前政府官员不得就原职有关问题对老同事进行游说,具体的禁止限期视职位情况分别为一年、五年乃至终身。遗憾的是,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是空白。
随着中国社会开始进入“老龄化”,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返聘发挥“余热”。有数据表明,全国目前有近1000万离退休返聘人员。南京市这类人员2005年为6500人,比上一年增加了900人,增长速度超过了16%。如何规范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引起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