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昌平区法院获悉,制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地区最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段迎春和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包头市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事故车辆919路所在的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长途汽车公司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该公司为伤亡者垫付的赔偿款以及自己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共计232万余元。
2005年12月4日,内蒙古人段迎春雇用的司机驾驶大货车在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进京方向49.4公里处与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所属的长途客车919路相撞,造成24人死亡9人受伤,成为1949年以来北京地区最大的交通事故。伤亡者中的大部分都是长途客车的乘客。而段迎春的大货车挂靠于包头市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发生后,作为客运合同一方,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向在这次事故中伤亡的乘客及其家属进行了赔偿。经北京市昌平区交警队认定,在这场事故中,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无责任,大货车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该货车按规定只能运载25吨货物,却拉着70余吨电石上了路,而且车辆也存在刹车不合格等隐患。
2006年,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曾就部分损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包头市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段迎春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9万余元。2006年10月,段迎春被昌平区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6年。一审宣判后,段迎春没有提出上诉。
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认为,他们作为“12·4”特大事故的受害一方,在事故中蒙受了巨大的损失。2006年的判决只解决了部分损失问题,因为在第一次判决后,公司还为受伤的乘客支付了后期继续治疗的费用,故现就其他损失再次对段迎春和包头市五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232万余元。昌平区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