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纪委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安徽省纪委严肃查处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国团组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中央纪委就此事发出通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刹住以公务活动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8月7日新华网)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违反外事纪律的违纪行为,而实质上却将国人的规矩意识缺位暴露无遗。试想假如“洋人”也能够像我们中的一些人那样懂得“变通”的话,或许当事官员压根儿就不会出这样的“国际洋相”了。
何谓规矩,从大的方面讲,它指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从小的方面讲,它指社会上那些已经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因此,它既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又具有道德的约束力,直接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
在一个规矩意识强的社会里,人们遇有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法律上如何规定,照章办事往往成为他们的一种惯性思维,而这时规则的法律强制性也往往会超越道德的约束力。反之,在一个规矩意识弱的社会里,则会出现规则的法律强制性依附于个体道德水平的不正常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当人们遇到问题或困难时,往往就会想到“找什么人才能摆平这件事”、“通过什么渠道才能与这些人拉扯上关系”等迂回策略。
不幸的是,在当下,我们确有很多人都如此,他们喜欢将前一种行为视之为“呆板”,非“能人”所行之事,即便想做,充其量也只会保持“理念上支持,实践中排斥”的双重态度。这其中不仅仅只是“枪打出头鸟”的顾虑,更多的还是我们过于精通社会上那盛行已久的变通法则。暂不说有些官员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即便是平常百姓教育子女时也时常将类似的话语挂在嘴边,潜移默化中我们早已学会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游戏规则,所以也就形成了诸多剪不断、理还乱的“潜规则”。
如何让人们遵守规矩,这固然需要一种长期的道德建设,但问题的关键恐怕还在于加强规矩的法律强制性。只有当规矩透明且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违反社会规矩的官员受到相应惩处时,那些“潜规则”才会销声匿迹,社会才会更加文明规范,诸如公款出国旅游之类的丑闻也才会得以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