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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司法解释有望出台 充分采纳社会各界建议
2007年08月16日 07:23:1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新华社记者 饶爱民 摄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外宣布,2007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备受关注的物权法、破产法司法解释赫然在列。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依据今年4月出台的有关规定,此次司法解释的立项计划吸收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该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新阶段。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包括了物权法、破产法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刑事证据的有关规定、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定、民事案件再审问题的司法解释等重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些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出台,将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准确贯彻执行法律,统一司法标准,有效化解社会纠纷。 此次立项计划中的两项有些与众不同。据介绍,《关于签订合同时仅摁有手印应如何认定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村委会成员被非法撤换、停职、诫勉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解释》列入立项计划,是采纳了社会各界提出的立项建议。 过去司法解释的立项主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协调、批准后确定。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实施,规定每年应当先统一制定司法解释立项计划,而立项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的有关意见外,明确提出立项的来源还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等,使司法解释立项建议向社会敞开大门。 据介绍,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各类司法解释立项建议50多件,其中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提出的10件。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司法解释立项建议高度重视,对符合制定司法解释条件的建议,予以采纳。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还将以书面形式对每位建议人予以答复。 (记者刘晓鹏) 《物权法》的实施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影响 《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关专题:关注物权法:全文发布 独家解读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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