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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州6疑犯非法集资7.65亿6000人上当
2007年08月17日 06:03: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昨日上午9时,涿州市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鑫玉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5亿一案,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该公司6名负责人分别被判处9至5年不等刑期,并处不等罚金。至此,这起涉及河北、北京、上海等多个地区,受害人多达6000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画上了句号。 两年多非法集资7亿多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史田在涿州市开办涿州市鑫玉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经营苗木,注册资金50万元,史田任法定代表人。 2004年6月,鑫玉公司准备投产大豆深加工项目,但没有启动和运营资金,史田通过杨光认识了王平,王平同意帮助其融资,并就融资事宜进行策划。当月,史田将公司更名为涿州市鑫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自2004年7月15日起,鑫玉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按照王平的策划方案,以20%或30%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储资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公司共非法吸收资金76508.5万元,涉及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贵州、河南等地区5951人,致使群众大量资金不能归还。 几人均获高额“服务费” 另经查明,史田自鑫玉公司成立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平自鑫玉公司成立至2005年1月,任公司的总策划,负责公司融资方案、制度起草。史金钟自鑫玉公司成立起,先后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并先后到天津、安徽、北京等地做融资宣传,吸引储户向公司融资。杨光、周伟、李传根自公司成立起,分别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天津市、亳州地区、淮南八公山区融资总代理。 在吸储过程中,王平任职期间为鑫玉公司非法吸储3091.1万余元,王平获得“服务费”45万余元。杨光为公司非法吸储8000万余元,获“服务费”1000余万元。周伟为公司非法吸储5000余万元,获“服务费”500余万元、“推广费”11万余元。李传根为公司非法吸储2900余万元,获“服务费”288万余元、“推广费”4.8万余元。 6人中最高的被判9年 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鑫玉公司及史田等6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一审判决:鑫玉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史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万元;王平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杨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周伟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史金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李传根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继续追缴史田等6人的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史田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于昨日上午裁定驳回6人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提高识别能力理性投资 省高院刑二庭庭长赵增国透露,近几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河北比较集中。近段时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1件17人。 赵增国说,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全省法院目前严厉打击的重点之一,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还依法适用财产刑。在审理此类型案件中,省法院还挂账督办了一批重点案件,确保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犯罪分子。 在此,赵增国提醒广大群众,对“高额回报”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另外,要进一步提高识别能力,理性投资,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相关案例 王梅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3月起,王梅花、赵兰祥为辽宁五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先后吸收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574名群众资金约1200万元。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王梅花、赵兰祥有期徒刑六年、一年,并各处罚金30万元、2万元。 张彦珍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99年至2005年7月间,严平生(已判刑)以月息2%的高利息在石家庄市桥西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9.9万元,用于炒股。张彦珍明知其非法仍宣传、鼓动公众参与,伙同严平生吸收17人存款155万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彦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来源:
河北青年报
作者:
苗苗
编辑:
董良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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