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纪委近日会同最高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了安徽省检察院一起出国考察团违反外事纪律事件,《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和著名律师田文昌,两位专家认为,“公费出国旅游”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很难轻易就说它完全符合贪污罪。
在看这一报道前,恰巧新华社报道了另一条新闻:今年以来,监察部牵头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案件,上半年共有4866名党政干部因此类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这说明,包括“公费出国旅游”在内的各种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愈来愈严重,必须加强对这些浪费行为的打击力度,甚至有必要动用刑罚手段。
以“公费出国旅游”为例,其实是可以纳入刑法规制的。首先,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部分“公费出国旅游”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贪污罪,比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但除此之外,像安徽省检察院这种以“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的,只要达到了犯罪数额的要求,也完全可以用贪污罪来惩处。因为,尽管他们以公务考察为名义,但是,他们根本没有进行公务考察或者在公务考察中擅自变更了出访路线,不进行公务考察而是私人旅游,他们的性质与以私人名义进行旅游并没有区别,那么他们实际上就是占有了国家的财产。
至于田文昌律师提到的担心:“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我倒觉得,或许正是因为我们的刑法对于这种公款浪费的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才使得“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导致执法者面对“法不责众”的局面,从而“投鼠忌器”不敢下大力气惩治。
还有部分“公费出国旅游”的行为确实按照现行法律不能作为犯罪来惩治,但并不等于不可以对其进行规制。比如某省规定:“厅级干部每年出国考察不得超过两次,处级干部每年出国考察不得超过一次。”(这种规定有将不当利益福利化的倾向,我们暂且不论),如果某一个厅级干部在一年内进行了三次公务考察,那么,最后一次的公务考察当然是违规的,但由于他们确实是进行公务考察而不是私人旅游,不好说是贪污国家财产,但这种行为是对国家财产的浪费,我们不妨在刑法中设立“浪费罪”来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治。
当然,我们不可过于迷信刑罚,而且,“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语)。但是,我们在完善制度、严密法网的同时,将一些严重的“公费出国旅游”及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却可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以遏制当前蔓延的公费出国旅游、公款吃喝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