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检署日前正式提出上诉。检方认为,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引述“法务部”“实质补贴”说法,对“特别费”性质、内涵、用途等,立论前后矛盾,违背论理及经验法则。检方将在下周补充完整的上诉理由书。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北地院在马案判决书中,以“法务部”去年11月29日磋商意见的“实质补贴”论述贯穿全文,认为“特别费”“数十余年来惯例由行政院编列预算给予具有实质补贴之性质之业务费用之一”、“多不退少不补”,是“行政惯例或行政上之习惯法之行政作为”,但检方并不这么认为。
检方指出,“实质补贴”文义不明,并非法律用语,在“法务部”磋商意见首次出现及法官在判决书中自行推论而来,难以为据;且磋商意见明确提到补贴之前须先有支出事实,而马英九在台北市市长任内的“特别费”并无支用,也不符合“实质补贴”的意义。
“法务部”磋商意见中“多不退少不补”部分,检方表示,预算编列自有额度限制,主要是避免预算经费的浪费,任何预算动支均具有动支超过预算额度即不再给付的原则,“多不退少不补”明显违反“预算法”概念。
台检方还称,“特别费”是“立法院”或各级地方“议会”所通过的预算,预算案等同法律或法规命令位阶,依行政惯例所得出的实质补贴说法,抵触“成文法”规定,无法成为具备规范效力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