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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纪委通报多起党员领导干部交通肇事案件
2007年08月21日 10:40:2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年来,广西各地各部门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但在个别地方和单位,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擅自驾车或公车私用,导致交通肇事案件时有发生。为教育各级领导干部,预防类似情况的发生,日前,自治区纪委通报了我区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交通肇事的案件。 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区共发生领导干部交通肇事案件35起,其中致人死亡案件19起,死亡人数26人。县、市、区机关单位18起;乡镇机关单位7起;政法机关10起。这些案件,既有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驾驶未经年检车辆、超载、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也有未经批准驾驶公车、公车私用、借用占用外单位车辆的违纪行为。他们中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有的被免去领导职务,有的正在被立案查处。 自治区纪委表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领导干部队伍的形象。通报中,梁某某等12名领导干部的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更给遭受祸害的家庭带来了骨肉分离的巨大灾难,其危害无法挽回,教训深刻。 自治区纪委要求,全区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引以为戒。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不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擅自驾驶公车、不公车私用;领导干部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自治区纪委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中的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车私用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要严肃处理。各级党组织要把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领导干部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交警、交通、财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疏于管理、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要公开曝光。 附通报部分内容: ●黄某某,中共党员,时任中共富川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现任富川县委干部。 2006年6月9日15时许,黄某某擅自驾驶帕萨特小汽车从县城赶往莲山镇牛背岭村,调解群众纠纷,途中在超一辆三轮摩托车时,与相向超车行驶、由古城镇工商所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正面对撞,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三轮摩托车碰撞,唐某重伤,抢救无效次日死亡,三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和唐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协商,黄某某赔偿唐某家属各种损失25万元。2006年9月26日,贺州市纪委决定给予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封某某,男,中共党员,合浦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6年11月11日,封某某擅自驾驶公车前往钦州办私事,17时,在返回合浦县途中与一辆相向超速行驶的卧铺大客车发生碰撞,4人受伤,1 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相撞两车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封某某支付死伤者各种费用6万余元。2007年7月20日,北海市纪委决定给予封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黄某某,中共党员,时任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委,现任来宾市公安局副处级民警。 2005年9月10日22时许,黄某某驾驶警车从象州县城开往寺村镇,途中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车主及其5岁儿子被撞翻倒地,两车受损。肇事后,黄某某逃逸,摩托车主看清是一辆警车,大声叫停未果,遂向寺村镇派出所报案,民警在二级路上设卡拦截并查找,于次日凌晨4时在象州县温泉源头宾馆发现肇事警车。后来,黄某某叫民警余某顶替自己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象州县交警部门查实认定,黄某某是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报来宾市交警支队批准吊销黄某某机动车驾驶证。2006年2月27日,来宾市纪委决定给予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廖某某,中共党员,桂平市财政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05年7月17日,廖某某将借用外单位的公车,转借给其内兄高某使用,由甘某驾车从贵港前往南宁,途中撞向一辆因故障停靠路边的货车尾部,高某及妻、女和甘某夫妻等5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2005年10月24日,桂平市纪委决定给予廖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韦某某,中共党员,时任融安县长安镇党委副书记。 2006年9月4日零时许,韦某某无证驾驶公车从县城河东广场沿国道209线由北往南行驶,将蹲在路边的村民罗某撞倒后逃逸,致罗某死亡。凌晨2时许,指使肖某驾驶肇事车辆顶替自己到派出所报警。5日下午,韦某某到融安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韦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协商,韦某某赔偿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8.5万多元。融安县委于2006年11月27日免去其长安镇党委副书记职务,2007年3月13日,融安县纪委决定给予韦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某某,中共党员,时任天等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进结法庭庭长。 2005年10月14日11时,张某某上班期间擅离工作岗位,驾驶单位一辆未经年检、未上保险、上级已禁止使用的警牌吉普车,前往驮堪乡赴寿宴。下午散席,超载搭乘7人返回县城,行至仕民线路段时,车辆冲下路边36米深山沟,车上3人当场死亡,4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为推卸责任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相,干扰案件调查。2006年11月2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3月21日,天等县纪委决定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蒋某某,中共党员,时任全州县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2006年9月20日17时,蒋某某驾车从全州县凤凰乡往石塘镇行驶,途中,因操作失误,车辆往左冲出路外,造成在路外作业的群众一死二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属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协商,蒋某某赔偿死伤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24万余元。2007年5月23日,全州县人民法院以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同年5月30日,全州县纪委决定给予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陆某某,中共党员,时任中共隆安县城厢镇党委书记。 2007年4月8日上午,陆某某擅自驾驶城厢镇政府小汽车前往南圩镇老家扫墓,20时30分返回县城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向停在街边的一辆小型客车和一辆对向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摩托车车主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陆属醉酒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决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三日并处500元罚款和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经协商,陆某某赔偿伤者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共2万余元。2007年4月9日,隆安县委决定陆某某停职检查及免去其城厢镇党委书记职务,并报经南宁市纪委批准给予陆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胡某某,中共党员,藤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统战部部长。 2005年6月19日,胡某某擅自驾驶单位本田小汽车搭载4名亲属从南宁返回藤县途中,因超车与对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小轿车上5人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年5月26日,梧州市纪委决定给予胡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杨某某,中共党员,靖西县人民法院渠洋法庭庭长。 2006年2月11日,杨某某应亲戚梁氏姐妹邀请,擅自驾驶法庭吉普车前往云南省富宁县走亲戚,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35米深的山沟,梁氏妹妹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经协商,杨某某赔偿死伤者家属共计1.6万余元。2006年6月20日,靖西县纪委决定给予杨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记者 郭燕群)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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