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委干部作风督查组一行对平罗县法院机关工作运行及工作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时查实,主持法院工作的副院长杨振荣带领4名工作人员从上午10时外出,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的朋友家中,从中午开始吃饭喝酒,直到晚上7时许才回到平罗。
7月31日,中共平罗县委发出《关于杨振荣同志免职的通知》。该文件称,经2007年7月31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建议免去杨振荣县法院副院长职务,请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平罗县委究竟有无权限建议免去杨振荣的副院长职务呢?对一个县法院副院长的免职究竟应遵循哪些程序呢?
有专家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平罗县法院副院长上班时间带领工作人员出去吃饭喝酒,并且拒不交代实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和行为准则,理应受到纪律处分。同时,这位专家指出,免去法院副院长职务也应该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权限。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的法定事由。
根据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平罗县法院副院长的免职决定,应该由平罗县法院院长提请平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专家说。
这位专家强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既要有力、到位、全面,更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守法定的程序。这就要求强化人大在法官任免上的发言权,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实现真正的监督。人大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该包括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三个方面。
此外,对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又构成违法违纪的法官,应疏通“出口”,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要严把法官队伍“进口关”,防止一些职业道德较差的人通过种种方式进入法官队伍,因为法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形象。
专家还建议,应真正落实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应当加强自律,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体现过硬的职业素质,加强职业修养,勤勉敬业,忠于职守。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对于法官的业外活动也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的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