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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与法学专家解读窦唯烧毁记者汽车案(图)
检察官与专家解读窦唯烧毁记者汽车案(图)
宣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文惠

检察官与专家解读窦唯烧毁记者汽车案(图)
宣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易彬

检察官与专家解读窦唯烧毁记者汽车案(图)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许身健

  著名音乐人窦唯因对新京报的报道不满,于2006年5月10日到该报交涉未果,一怒将报社内的电视、电脑等摔砸在地,并一怒将报社门前的一辆轿车点燃。当天晚上,警方初步认定窦唯的行为涉嫌纵火,将其刑事拘留。5月26日,窦唯被取保候审离开看守所。在时隔1年多后,2007年8月2日,窦唯向媒体证实从法院拿到了检察机关起诉书。

  窦唯案有什么内幕细节?检察机关起诉时对该案如何认定?今日下午,正义网邀请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许身健与网友就窦唯案件在线交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窦唯大闹新京报怒烧汽车这件事大家都知道,今天我们请来了3位嘉宾,这两位是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文惠、易彬,这位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许身健。我想让刘检察官从起诉认定这个角度给网友介绍一下案情。

  刘文惠:窦唯这个案事实是这样的,在2006年5月10日11点多,被告人窦唯在本市的宣武区永安路106号,北京新京报报社内,因为对该报有关他的报道不满,所以将报社的电脑、显示器、DVD等物毁坏,经鉴定,这个价值是1644元。同日的下午的18时许,被告人窦唯又在新京报社门前,将新京报记者周松的汽车上泼撒汽油点燃毁坏,这个损失价值是5379元。事后,被告人窦唯立刻拨打110报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窦唯无视国法,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窦唯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从犯罪构成来说,为什么我们认定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纵火罪。

  刘文惠: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不同的罪名,一个是轻罪,一个是重罪。被告人窦唯主要是选择以放火的方法毁坏汽车,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认定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窦唯在放火毁坏财物之前,主要是与新京报发生了矛盾,刚才我说的过程中也提到了,因为对报社的报道不满,砸毁了部分电视机、DVD,保安不让他再进入报社,他在无奈之中买了一瓶汽油,在众目睽睽之下,就准备烧车了。当时前面有保安,保安发现他包里有一瓶汽油,不多,发现他有要烧车的这个迹象,这时保安都准备好了,你要烧车,我们就立即用灭火器灭火。

  刘文惠:从这方面来说,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们考虑到:他的主观动机来说,还是以报复或者是损坏财物为主,他损坏的财物还是一个特定对象,这辆车前风挡下有一个新京报社的牌子,他的主观目的还是毁损,从客观表现来说和他的主观交代还是能相互印证的。他烧毁车辆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点是特别不确定,咱们指控他放火罪的证据就不是很清晰,所以检察机关是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认定的。

  易彬:纵火这个词,在刑法规定上没有纵火,只有放火罪。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在刑法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放火的行为是足以危害不特定人或者是财产的安全。在这里刘检察官也介绍了,他实际上危害的就是特定的物,而且从特定物摆放的位置、汽油的量和保安拿着灭火器来看,着起火来对其他的房屋或人员的危害程度不大,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觉得他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特点,更像是故意毁坏财物。

  主持人:这个案子从去年到今年起诉,时间差不多将近一年多,这一年中公安机关是怎么做的,是不是符合法律上的一些规定?

  刘文惠: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窦唯这个案件是在去年的5月10日立案,5月25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的措施,在这个期间,公安机关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在今年的3月30日,这个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案两次,在今年5月25号决定继续对被告人窦唯取保候审,所以7月23日进行公诉,在这个期间内本案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理的。

  许身健:我感觉犯罪一般是秘密性的,不会让别人知道,窦唯这个案子跟普通的犯罪还不大一样,他这种犯罪在到现场的时候,实际上很多人都看到他了,他想怎么做别人都知道了,我个人感觉,侦查的难度、取证难度不大,拖了这么长时间,是不是有一些隐情的,是不是处理起来有拿不准的地方?

  刘文惠:这个肯定有不同的意见和不同的观点,因为案件是千变万化的,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刚才教授说了,他会明目张胆地做,实际当中取证又是自首的,取证相当的简单,对于定性问题来说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许身健:在补充侦查的时候,我觉得侦查的问题不是很大,他有自首,目击证人也有,证人、证言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定性和侦查、证据的问题有没有分开,我只是随便问一下。

  刘文惠:补充侦查的第一点,他烧车到底基于什么样的主观目的,是不是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烧车的时候有当时报社的记者,全面把他的行为给拍下来了,他烧这个车的前面有一辆汽车,烧车的右上方有一个变压器,他这个火能不能足以使变压器爆炸,使本车爆炸了,地点是在一个马路边上,肯定会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这样的话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了,我是从这一点上考虑的。

  刘文惠:补充侦查的第一点,他烧车到底基于什么样的主观目的,是不是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烧车的时候有当时报社的记者,全面把他的行为给拍下来了,他烧这个车的前面有一辆汽车,烧车的右上方有一个变压器,他这个火能不能足以使变压器爆炸,使本车爆炸了,地点是在一个马路边上,肯定会危及到不特定人的安全,这样的话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了,我是从这一点上考虑的。

  易彬:我补充另外一个,你们最感兴趣的,为什么一年多,我想说的是,为什么会取保候审,是个什么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律时限又是怎么规定的。在公安机关,它是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咱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在公安机关最长的可以是一年。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如果需要继续对他取保候审还可以一年,当然不是说这一年就随便把这个案件放下了,我们侦查的工作、起诉工作都是不允许中断的。当然对一些有主观侵害是建筑于客观行为之上的,有一些是他就不能够印证的,那就需要我们检察官特别主动地工作,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方式在去搜取证据,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于任何一个案子,在定性当中,过来的是这个,为什么起诉这个,我们必须把证据弄得特别扎实,所以还会退回补充侦查,自己又自行侦查,有这样的工作。

  主持人:刚才闲聊的时候,是咱们主动要求做司法鉴定的?

  刘文惠:这个没有,这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在去年的12月5号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他是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人。

  许身健:其实说实话,我还算窦唯的一个歌迷,原来在黑豹的时候,他唱的也是不错的。王菲和他都是北京人,原来我也跟学生们讲这样的故事,王菲对窦唯还是不错的,王菲从香港回来的时候,还住在他们家,去公共的卫生间,排着队,在香港是绝对不可思议的。这就说明什么,说明窦唯从唱歌来讲是非常不错的人,跟一般的歌手也不一样,他唱的歌是摇滚,个性也比较强,这两年,我也关注过,也算是一个歌迷,他婚姻生活也不是非常幸福。实际上窦唯这个事,跟香港记者有一定的冲突。那是前几年的事,窦唯有一次在酒吧喝酒的时候,心情非常郁闷,有个香港记者过来就说,你是不是被王菲给甩了,他就非常生气,用水泼了记者一脸,这个事当时闹得很厉害。他的歌唱事业发展不是很好,婚姻也不幸福,所以内心有一些封闭,跟新京报的记者出现问题,都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我想,公安机关对这件事进行精神鉴定,我觉得也是非常正确的,他是这样一个封闭的人,做出这样的行为,是不是真的精神出现问题,这跟他承担刑事责任的关联比较大,我觉得公安机关这样做也是非常认真的。

  易彬:刚才提到了放火罪是特别严重的犯罪,一谈到犯罪,就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对于犯罪主体的要件就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个刑事责任能力,即便是有的人在审理的时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的时候不具备,也可能影响到我们的刑事程序,也要终止。像窦唯这个案子,搞艺术的人,大多数精神上比起常人更敏感。

  许身健:我觉得他唱摇滚的跟孙楠他们不一样。

  易彬:所以说放火罪必须年满16周岁,他37岁没有问题,对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应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现在证明他精神上没有问题,他是属于能够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他肯定在刑事主体上没有问题。

  许身健:一般来说,在庭审的时候,精神病是比较常见的一个抗辩的理由,既然存在的话,就应该早一点做,排除了就更加扎实一点。

  易彬:因为是取保候审的,我们可以随时传唤他。我们刘检察官在传唤窦唯到我们院来讯问的时候,我们看到刘检察官有严厉的一面,也有能够沟通的一面,就是他怎么跟他沟通那么好,同样是作为公职人员,为什么他能够沟通得那么好。我很佩服。我也挺习惯窦唯前期的音乐,窦唯不属于我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人,他属于特执着的人。

  刘文惠:对于窦唯所处的环境和现状,其实一看就知道他存在着很多偏激的想法,甚至对一些问题有些个人的偏见,他咬准自己的认识,就是他正确,别人都不正确。他有些怀疑一切的想法。我前几天看了一个报纸,不知道是出自哪的,就说到窦唯,说大家都在害他,都是陷他于不义。但是我们接触以后,因为这个案件是平常一个案件,我们也按照平常的案件对待。不管他是名人也好,还是个老百姓也好,我们给他一个交代问题的宽松条件,你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首先以尊重犯罪嫌疑人,这样的话,他才能感觉到公诉人比较公正,从内心里,他想到我要听公诉人的。我们不仅仅是讯问他,也在给他提供法律的帮助,当他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对他人的危害,他就能够从主观上、客观上如实地交代,他的意识也比较清楚,终归他是搞艺术的人,逻辑性也比较强,同时也提出来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积极的一面,这一面我们也要肯定,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愿意跟检察官说他的心里话。今天也不便说,他从内心里就感觉到检察官对他的帮助,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这么人性化的帮助、教育,不仅仅是在于知法、认法,而且懂得了我应该怎么把对他人的损失降到最低。我们检察机关取保候审之后,每次出去都跟我们汇报,比一般的公民做得都好,这点我们还是认同的。

  主持人:像窦唯这样的明星,对他的取保候审有什么限制没有?

  刘文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他做到四项,从这四项考察中,他基本上能够做到。不管是明星也好,还是普通百姓,法律面前都是一样的。

  易彬:按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应该遵守这四条,第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第二,在传讯时应该及时到案,第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第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许身健:实际我们这个限制太严了,在国外实际是一个保释的权利,到底是羁押还是关起来,一般是法官的权利,国外的保释率是非常高的。但是我觉得,中国的取保候审限制的太严了,像窦唯的案子有必要关起来吗,没必要,影响也不好。

  刘文惠: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了很多关于刑事和解,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要从轻处理的,最近又出台了起诉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对生活困难偶尔犯轻罪的,都要从轻处理。

  许身健:正因为我们前段出现了很多问题,就需要放开一点。

  刘文惠:其实这一点也有不同的认识,我也是在刑事一线工作了20多年,现在国家的刑事诉讼政策越来越严,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好把握的东西,比如外地人犯罪,逃跑人的犯罪,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移送到检察机关了,我们一找,人找不到了,这样对案件的审理产生特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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