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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对新闻媒体罚款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新闻媒体也应报道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007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纳入了一些常委委员和有关机构的上述意见。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任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原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以及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对原草案的上述规定,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和征求意见时引发了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与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后修改了该法草案的相关处罚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或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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