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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房屋拆迁冲突吗
2007年08月25日 07:39:4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物权法与房屋拆迁冲突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拆迁行政法规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主张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事宜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记者程刚崔丽) 我国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 田雨)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物权法》的实施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影响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幢房屋、一座矿山,都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那么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物权法》规范、调整的内容。 《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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