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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突发事件 群众利益优先

   处置突发事件 群众利益优先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望通过

   “2007年春夏季中国主流报纸十大流行语”评选中,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和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等并列入选时政类流行语,由此可见人们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关注程度非同一般。

   今天,备受瞩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在下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首次审议在2006年6月,2007年6月进行了二审。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律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趋于成熟,草案的制定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将起到重要作用,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对于突发事件处置,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草案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的界定: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草案建立健全了多项制度,全面筑牢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草案强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的通信畅通。

   在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方面,草案强调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政府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措施应对,包括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以及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等。

   草案强调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储存、汇集、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被放到优先位置。

   草案明确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在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强制隔离暴力冲突;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草案特别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三审稿规定,该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记者 崔丽 程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严惩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原来的草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强化危险源防范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危险源的防范和管理。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除应强调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外,还要强调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做好基础性的防范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艾福梅、田雨、邹声文)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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