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监外执行工作重视不够,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依法交付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被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现象突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检察监督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检察监督机制。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现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公布举报电话、设置网上举报信箱、落实“检察官接待日”制度等,认真受理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后三十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要定期开展检查,加强对容易发生脱管、漏管问题的交付执行环节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重点核查,加强对严重刑事犯罪罪犯、职务犯罪罪犯脱管、漏管的重点核查。
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纠正机制。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照规定将罪犯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执行机关的,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罪犯脱管、漏管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要建立健全纠防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协作机制。各级检察院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建立监外执行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必要时,每年可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活动。同时,检察机关要建立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内部协调制度。
要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责任追究机制。负有监外执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彭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