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不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的问题,山东省政府日前作出规定,2008年起,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对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还可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
山东省要求,各类企业均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除因效益下降并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外,都要保证职工工资适度增长。
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
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未达到最低增长比例的企业,山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对其工资支付进行重点监控。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向指定账户缴纳工资预留金,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企业职工反映强烈的,取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严格监控其信用,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