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订阅本频道的头条新闻
 24小时热点  
·近8万新闻记者已换新记者证
·专家:针对差异细化碘盐标准
·美女保安将服务国庆安检
·18位老战士将参加国庆游行
·长沙发322个工种工资指导价
·河南监狱设服刑人员改造基金
·虚拟货币交易成色情网站动向
·两地车祸不同判 法官也纠结
·广东严查酒驾 一夜拘留78人
·青藏铁路查出1.28亿假发票
 科学·探索·轶闻 更多
英雄纪念碑曾欲在碑内装电梯
·中国9大城市娶老婆成本
·陈独秀拒绝共产国际经费援助
·毛泽东亲自参加的悼念活动
·重庆连发地产窝案:五厅官落马
·"白宫"楼举报人狱中蹊跷死亡
 人物语录 更多
洪晃生父:章含之有外遇在先
·76岁李宗仁与胡蝶27岁女儿的忘年恋[图]
·开除刘少奇党籍 谁唯一没举手?
·谁是毛泽东的“双儿女亲家”
·揭秘:毛主席像章怎样从“狂热”到“制止”
·毛泽东的烟瘾:烟龄长达六十三年
·【中国·面孔】之悲情农民赵作海
·【中国·面孔】之“房产大炮”任志强
·【中国·面孔】之文强黑与白
·【中国·面孔】之冷血屠夫郑民生
·孟学农两度去职低调复出 曾赋闲一年远离公众视野
 English News More
浙报集团系列数字报刊
浙江日报 | 钱江晚报 | 今日早报
美术报 | 浙江老年报 | 城市假日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国内新闻 > 综合 正文
   | 打印
放大 原大 缩小 打印 
人大常委会成员吁法律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同工同酬

   劳动者就业除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不同而受歧视外,还应在身体、工资待遇等方面排除歧视——今天(25日)上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这样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我觉得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具体,二是很不够。”路明委员说,现在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劳动者就业不能同工同酬,能否加一句话,“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实行同工同酬”。

   倪岳峰等委员认为,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修改得比较好,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表决通过。同时建议“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也应写入草案中,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是否有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倪岳峰委员认为,这样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庄永廉 宋识径)

  

  

  

[ 复制本文标题地址 ] [ 发表评论 ]  
Copyright © 1999-2015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