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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草案四大争议焦点均已解决[图]
2007年08月26日 14:34: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图片说明: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作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新华社记者刘建生摄 反垄断法草案自起草之日起就备受关注,围绕它的争议从未间断,有时甚至一度影响立法进程。 提请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对草案给予持续性关注,观点碰撞仍然十分激烈。目前这些争论的问题各方面均已形成共识。 焦点一 该不该制定反垄断法 该不该制定反垄断法? 草案初次提请审议时,这一问题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汤洪高提出,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交叉较多。“垄断还不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的主要问题,最突出的是恶性竞争。”汤洪高表示,目前应下大力气贯彻好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要忙着制定新法,不能单追求立法数量,要提高立法质量。“反垄断法的制定可以暂缓,继续研究,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后再制定。”汤洪高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则表示,制定反垄断法非常必要,其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企业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某些企业的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是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认为,反垄断法草案的制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与国际经济制度接轨的一个重大举措。这部法律出台,将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会大大提升中国的国际经济政治地位,用法律形式来切实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它也斩断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权力经济运作模式,加速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反垄断立法要体现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对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可先不急于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表示。 焦点二 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是否必要 在反垄断法中如何规定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普遍关心的问题。 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专家认为,设置反垄断机构,既要考虑现实可行性,维持有关部门分别执法的现有格局,保证反垄断法公布后的实施;又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今后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留有余地。同时,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 由此,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考虑到建议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草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对于反垄断委员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李明豫委员说,不能一涉及多个部门执法就成立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反垄断的议事协调机构可否由国务院授权某个部门负责?由其协调各个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蒋祝平委员则建议切实强化反垄断机构的执法职责,有效维护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他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存在两类垄断行为,一类是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的是通信、自来水、铁路、公交、货运、航空、原油、天然气等行业,另一类是在华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比如电脑操作系统、感光材料、轮胎、网络设备、照相机、软包装等。这两类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要求调查处理情况甚多,且所涉部门或监管机构不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主要有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交易局反垄断处和国家发改委,但实际上有权负责执法的部门或机构不下十几家。执法权显得过于分散,多有交叉,由此势必影响反垄断的权威和实效。他认为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过于笼统,显得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足,应加以明确。 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并明确了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职责。 焦点三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应不应明确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关系到国家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程度。世界各国无不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状况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等因素,依据销售额、资产额或者交易额,确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确定我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既要符合国家鼓励企业重组、兼并、联合,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又要防止因经济力的过于集中而影响市场竞争。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草案初审稿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特别是不同行业和领域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三个层面上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一是明确了一般行业和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二是授权国务院可以对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另行规定,以保证国家对重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竞争政策的实施,使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和实际需要。三是设计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调整机制,便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一条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申报标准定得过低;有的认为申报标准不宜定得过高;有的建议分行业规定不同的申报标准;有的建议在申报标准中增加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等指标。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申报标准定得过低,企业合并动辄就要申报批准,不利于国内企业通过兼并做大做强;申报标准定得过高,又不利于防止因过度集中形成垄断。鉴于各方面对申报标准的意见很不一致,同时考虑到申报标准需要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变化加以适时调整,法律以授权国务院作具体规定为妥。据此,法律委建议,对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并适时调整。 焦点四 是否应强调对一些重要行业的保护 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对此表示赞成,建议对草案中“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给予清晰的定义,要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促进行业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认为,增加这一条款很重要,“这些行业关系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他们的经营者进行保护也是对的,但要加强监管。” 草案三次审议稿基本保留了这一条款。 观点·声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频频出现,如竞争者联合限价或者限制生产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相互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市场垄断将会使企业摆脱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这说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了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力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 反垄断法是我们国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现在那些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些行业以及整个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 市场需要法律,市场竞争秩序对反垄断法的渴求,是理解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程紧迫性的关键或钥匙;市场对于反垄断法的需求程度与市场的成熟程度成正比。与十多年前酝酿反垄断法时相比,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化程度已有了长足的发展。 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工商联会长王鹤龄: 世界上现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反垄断法。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也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由于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不系统完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迫切需要建立系统的保护竞争和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制定出台反垄断法势在必行。 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是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首先,制定出台反垄断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其次,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打破基础领域的体制性障碍,推动行业竞争。第三,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促进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四,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来源:
东方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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