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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试点简化交强险赔偿 无责司机不用先垫钱

   “明明别人撞了我,我还得先赔他400元,这是什么道理?!”——自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付”就备受非议,而随着前日广东全面推广的一项新举措,“无责赔付”的“骂名”可能会得到部分化解。根据这一“交强险全责方承保公司代无责方垫付制度”,交通事故中无责车主不用再自己赔付400元,而改由双方保险公司内部“消化”。记者昨日(8月25日)也从江苏保监局、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类似做法江苏省部分地市正在试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来有望全省推广。

   新举:从无责司机垫付,改为有责险商垫付

   所谓无责赔付,是指根据交强险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即使车主不承担责任,也要为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以及财产损失赔偿等。具体赔偿办法是由无责车主先行垫付,再向无责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400元是无责方的财产损失赔付限额。

   而根据广东媒体披露,前日起广东保监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推出的新举措是,有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垫付无责方当事人的无过错400元赔偿款,然后再由无责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与有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内部财务制度予以解决。

   车主:心理得到安慰,时间得以节省

   “其实两种方式最后结果都是无责方的保险公司赔付,但最初钱是无责车主垫,还是有责保险公司垫,给人的心理感觉就是不一样。”昨日,听说这一新变化后南京车主顾先生这样告诉记者。他同时还讲了发生在他朋友身上的一件真事儿——某天一早,朋友还在睡觉,门铃响,开门一看,一个陌生人跑来,说:我的车撞了你的车,你得赔我400块!“你说窝囊不窝囊!”顾先生觉得,广东这种做法挺好,希望江苏也能早日实施。

   而车主夏小姐则从另一个角度评价:广东新举措有助于节省本不该由无责车主搭上的时间。今年年初,新手夏小姐不小心倒车撞到了停在一旁的武先生的车,根据“无责赔付”,夏小姐的保险公司要赔偿武先生车的损失,共计250块;武先生的保险公司要赔偿夏小姐车的损失,共计265块。无责方武先生不仅要倒贴15块,还要跟夏小姐一起去开事故责任书、去两家公司定损、修车后再互换发票,前后搭上三四个工作日。“我是给骂了个‘狗血喷头’,”夏小姐苦笑着说,“无责赔付中的有责方也受气、不好当啊!”她同样希望广东做法能早日惠及江苏车主。

   进展:江苏正在试点,未来有望全省推广

   对于广东同行的创新,江苏省保险行业人士又有何反映?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车险部人士坦言,“无责赔付”也让保险公司担了好多骂名,他个人觉得广东做法在江苏同样有可操作性。事实上,虽然南京人保还没有类似做法,但据他耳闻,有的公司在省内其它地方已经跃跃欲试。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肯定了这一说法,他告诉记者,省内确实有一些地市的保险公司在做类似试点。江苏保监局相关人士同样表示,前不久他们还在讨论这一话题,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惠及百姓的举措江苏肯定会全面推广。

   另有业内人士介绍,其实除了江苏,北京2006年就开始了5家财险公司的这种小范围试点。但一来全面推广需要多家公司携手合作,二来这一创新是否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规定相一致,地方监管机构可能还要斟酌,所以在广东之前并未大范围推开。不过从业内研讨来看,都觉得这还是一种趋势。此次广东既然全面推广,可以想见在江苏趋势成为现实的日子也不远了。

   悬疑:无责赔付规定会否取消不得而知

   昨日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车主还提出,无责赔付的“形式”上是“松动”了,那么“形式”的创新会不会带来“内容”的变革?比如,最终取消无责赔付?

   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称,从目前来看,广东将无过错赔偿简化,不会对交强险的机制造成任何改变。一旦车主之间发生争议诉诸法庭,法院仍将按照交强险的机制采取无责赔偿的判决。

   保险业内人士也说,保监会发言人曾宣布,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条例》第21条与第23条的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又与《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这意味着,“如果取消无责赔付,最终或许还得通过立法机关。”(记者马燕)

   自交强险实施以来,“无责赔偿”条款备受车主们非议:明明是别人撞了我,我还要先赔他400元,这是什么道理?!此外,广州为解决小碰撞造成大堵车而于去年12月25日起实施的轻微事故“快处快赔”因为不够便民,事主接受率仅占17%。昨日(24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公布六大新举措,以平息争议、提高“快处快赔”采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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