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覃鹏在法庭上。
庭审现场。
为牟取不义之财,药监局长竟然挺而走险与同伙密谋绑架卫生局长的儿子,然后勒索600万人民币。8月27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2.22”特大绑架案在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环江县药监局局长覃鹏等四被告人出庭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9月,家住环江县东兴镇的被告人覃彬找到被告人覃鹏,称:“现在手头太紧张了,想走点捷径,来钱快点,比如绑票这种,据我了解,你们卫生系统的领导有钱。你在卫生系统多年,比较清楚谁有钱,你帮我物色对象。”并承诺不要覃鹏出面,具体由其找朋友去做。被告人覃鹏说:“卫生局长杨某当领导时间长,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考虑。”二被告人便确定将原河池市卫生局长杨某为作案目标,并决定由被告人覃鹏把杨某家中的情况了解清楚后告诉被告人覃彬。
后,二被告人开始按分工为实施绑架做准备:被告人覃鹏负责探听及提供杨某家庭情况及电话号码给被告人覃彬,还于同月8日将8000元现金存入被告人覃彬的信用卡供其使用;被告人覃彬负责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确认绑架目标、踩点,并物色被告人覃造学、韦冠验为作案同伙。在此期间,被告人覃彬、覃鹏还到金城江购买了四部手机及电话卡作为作案专用通讯工具。2006年12月19日,被告人覃彬、覃造学驾驶由被告人覃鹏租得的面包车前往金城江准备实施绑架,被告人韦冠验也于同日赶到金城江与二被告人会合,当天三被告人入住金城江阳光招待所,被告人覃彬对如何实施犯罪进行了分工。
2006年12月20、21日两天的7时许,被告人覃彬、覃造学、韦冠验来到河池市卫生局附近的爱民路路口,欲开始实施劫持杨某的儿子杨某某做人质,后因被告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
2006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覃彬、覃造学、韦冠验再次开车来到爱民路口守侯,当杨某某经过车边时,已跟在杨某某身后的被告人韦冠验迅速将杨某某抱上车并威胁不许叫喊,又用事先准备的头罩盖住杨的面部,被告人覃造学迅速开车离开现场前往环江县。而被告人覃彬则到河池市高中附近打电话给杨某,告知其儿子已被劫持并威胁不许报警,然后坐班车到环江县与被告人覃鹏会合。为避开侦查,被告人覃鹏开着环江县药监局的公务用车与被告人覃彬前往贵州省荔波县,途中二被告人商量确定索要赎金600万,被告人覃鹏分析了杨某有此承受能力,并把要向杨某讲的话告知被告人覃彬,被告人覃彬便把讲话内容记在一纸条上。到荔波后,由被告人覃彬按字条内容打电话给杨某提出以杨某某的一个指头20万、一个人头200万为代价威胁杨某准备600万的赎金。当晚,被告人覃彬购买一些生活用品后与被告人覃造学、韦冠验会合,并将杨某某带到环江县龙岩乡被告人韦冠验家附近的山洞中收藏,并由覃造学、韦冠验看守。
为了进一步给人质亲属施压,同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覃彬将两颗制式子弹放进杨某某换下的衣服口袋内并用塑料袋装好挂在河池市卫生局后面河边的一颗树上,然后通知杨某去取,以示威胁。同月26日,为避开侦察,被告人覃鹏再次驾驶其单位公务用车与告人覃彬离开环江县到宜州市。由告人覃彬先后两次打电话给杨某索要赎金。在杨某一再要求与杨某某电话的情况下,当晚被告人覃彬、覃造学、韦冠验带着杨某某驾驶面包车离开藏匿的山洞,准备让杨某某与家人通电话以达到索要赎金的目的,途中三被告人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人质杨某某亦得安全解救,当晚入住环江县大酒店准备配合作案的被告人覃鹏也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彬、覃鹏、覃造学、韦冠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