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认定幕后组织者是人大代表刘某川
就“8·15”案件问题,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认定的事实是:
2005年8月15日上午9时许,因经济纠纷,长治市华茂公司陈某平等人带领职工40余人将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公司凯旋都汇广场售楼部中心围住,并与售楼中心保安发生冲突,当八一路派出所民警将有关当事人带回处理时,上午11时50分,一群身份不明的年轻人进入售楼中心内乱砸一气。
下午4时许,售楼中心再次被一群身份不明的年轻人持械砸毁,被毁坏物品有楼盘模型、玻璃门、桌椅等,损失价值20余万元。(后经长治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售楼中心内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154514元。)
长治警方一不愿公开姓名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当时警方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幕后组织者就是华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川。为了雇用张某、李某等两劳释放人员、负案在逃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刘某川参与了会议策划,公司表示拿20000元给张某、李某等人做报酬。
拔出萝卜带出泥,幕后的刘某川浮出水面,但刘某川当时是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在没有被人大罢免人大代表资格以前,司法机关无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当地人大不愿罢免刘某川人大代表资格
长治警方有人向记者透露,“8·15”案被当地警方列为2005年十大涉黑案件之一。
“‘8·15’案件,肇事方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条件。”警方相关人士说。
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随后三次向区人大打报告,称刘某川涉嫌刑事犯罪,要求罢免刘某川区人大代表资格。城区分局还按照程序报告市公安局,请求市局向市人大打报告,罢免刘某川市人大代表资格。
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刘某川的人大代表资格没有被罢免,是因为当地人大不同意。这位知情人称,当时相关部门开了多次案件协调会,由于刘涉案证据确凿,会议的主要意见是一致的,就是建议人大罢免刘某川人大代表资格,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一次会议上,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是两名市委常委,他们也支持办案机关的意见,但是,“人大就是不做(罢免刘某川人大代表资格)。”
此间,山西省公安厅领导也就此案作出批示,明确指出,双方纠纷,调解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打砸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鉴于刘某川的身份,省厅领导批示,长治市局办案如有困难,就上报省厅。
然而,当地人大没有罢免刘某川人大代表资格,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他的涉案人员也被相继取保候审。
而被取保候审的陈某平“候审”期间也没有闲着。2007年8月10日,陈还带人再次抢占了杰昌6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