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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解读《反垄断法》等法律[实录]

   2007年8月30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53人。会议以15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以152票赞成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就业促进法》,以149票赞成、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的《动物防疫法》。

   为了便于大家及时了解这些重要法律案的制定或修改背景,了解这些法律案的主要规定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我们举行这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出席,回答记者提出的与这三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3位嘉宾: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反垄断法》、《动物防疫法》有关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先生,他负责回答与《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就业促进法》有关的问题。

   由于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题较多,我们就不进行翻译,也不安排几位嘉宾先作说明,而是请大家直接用汉语提问。提问时请大家用语简练、明确,请大家一次提问最好不超过两个问题。另外,若有哪位记者希望就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其他议题进行采访,可以在会后与我们联系,我们尽量协助安排。现在,请大家提问。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是北京青年报的记者,我有两个问题:一是有关《促进就业法》的问题,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就业促进法当中对政府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有哪些新的规定?二是有关《反垄断法》的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铁路20%的退票费和手机漫游费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谢谢!

   [李援]:

   非常高兴第一个问题提给我,说明媒体对新通过的就业促进法的重视和关注。就业促进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前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也是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侧重于社会立法的一个新的进展。这部法律的通过,将对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点上,刚才青年报的记者提的问题很重要。因为大家这一段时间都在说,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政策的责任是制定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归纳起来,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我们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第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三,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本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第四,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总的来说,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把就业工作做好。谢谢!

   [黄建初]:

   关于这个问题,这位记者提得很具体。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把《反垄断法》立法的整体思考向大家作一个介绍,这样有助于大家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这部法律。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部法律,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竞争制度,反垄断法就是保护公平的竞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认真地研究了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世界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说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一些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集中,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我们也特别强调,中国制定《反垄断法》,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反垄断制度。

   我国的反垄断制度,要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相适应,还要考虑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水平。我们在《反垄断法》的规定中。我想特别强调一点,要完整、准确地掌握我国的《反垄断法》,要特别重视我国在《反垄断法》总则当中的一些规定。

   总则体现了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制定和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三是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行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些行业竞争者应该严格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的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体现我们反垄断法精气神的一些规定。

   至于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因为提得很具体,立法机关要做出判断,要有一些信息。如果按我们现在掌握的信息量,直接地给出判断,有一定的困难。将来国务院要成立反垄断执法机构,我相信他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法律的依据进行处理。如果是确实违反了反垄断法,会给予相应的制裁。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我提一个关于《反垄断法》的问题。正如刚才您所说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起到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中各方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反垄断法》中有哪些部门列入了被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在《反垄断法》调整范围以外,对这些部门的定价,或者通过什么办法,约束这些部门。谢谢!

   [黄建初]:

   这次《反垄断法》涉及到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新的规定。因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实行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因此,国家对经营者集中在实际审查的时候,除了反垄断审查,对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我想这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我国在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等为禁止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等六部门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外资并购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或者并购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向商务部申报审查。

   为使《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对外资并购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衔接,《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潇湘晨报记者]:

   反垄断是针对一些国有的、专门的企业,像烟草、石油、能源,我想问的问题是,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是很有限的?谢谢!

   [黄建初]:

   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不仅考虑一个方面,还要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要相匹配。现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和世界各国通行的反垄断制度是一致的。至于说一些涉及到我国实际情况的问题,我们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要从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出发,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动物防疫法》作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动物诊疗”一章,而且设置了行政许可,在这一章中对“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做了不同的规定,应该采取不同的标准,我想问一下这个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规定是暂时性的规定,还是会长期地保持下去?谢谢!

   [黄建初]:

   “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不同的规定,我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这么做。中国很大,发展很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城市、农村有很大差距。从养殖业来说,以家庭为主的散养的比例很大。对于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如果都要按照执业兽医的标准,都有一定的学历,一定资格,不太可行。现在在乡村的兽医和执业兽医的要求相比,要低一点,但是也有一定的要求。按照现在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于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做规定。我想他们一定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让他们有一定的实际水平,能够从事动物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同时能够满足老百姓在散养动物的疾病预防控制的要求。

   [国际市场新闻记者]:

   我想对《反垄断法》提一个问题。现在有一些国内的行业,比如说石油、电力行业,垄断比较厉害。我想问一下,你们修订《反垄断法》时,是否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有没有反对这部法?《反垄断法》对小的民营企业有什么好处?

   [黄建初]:

   《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普遍、反复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你说的有关企业的意见,我们都征求了。在这个过程中,各种意见都有,但是对要求制定《反垄断法》这一点,从我个人接触的意见来看,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我国改革开放将近30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竞争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大家都认为,既然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我们需要有一部反垄断法,不允许有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去排除和限制竞争,因此在制定《反垄断法》必要性的问题上,各方面的意见都是一致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关于《就业促进法》的问题。第一,当前社会上各种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有关于身高、相貌、性别、户籍等等,但是为什么就业促进法没有对这些就业歧视现象做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这部法对于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会起到什么作用?第二,这部法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我们收到过一些青年求职者反映,提到现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过多、过滥,阻碍了就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对这一现象,您怎么看?《就业促进法》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进行调节和制约的?谢谢!

   [李援]:

   你提的问题都是很大的问题,在《就业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十分关注。今年的3月25日至4月25日一个月的时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相当比例的意见反映就业歧视的问题。可以看出,在就业领域中,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经过了反复的研究,经过三次审议,最后在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在这些规定中,有三条规定非常重要。一是本法的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二是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三是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同时,“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各方面包括全体劳动者,共同努力,并依照现在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来办,我想就会逐步消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就业歧视的现象。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提到青年就业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收到了不少这方面的意见。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尽管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是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还是不能完全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所有促进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作出的。因此,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这些政策规定加以解决。同时,就业促进法总则第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我认为在这一方面,一些青年特别是知识青年更具有优势。

   [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许多起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中,往往会发生使用或征用他人资源或者企业资源的情况,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处理好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维护他人利益需要的关系,一方面既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展开,一方面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谢谢!

   [王世瑚]: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关于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需要征用的问题。为了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很多措施,在正常的管理下一些正常的措施是不够用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征用就是一项特别的措施,对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应付突发事件的需要,在必要时可以征用。另外一方面,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予以保障。

   [暸望周刊记者]:

   《反垄断法》是选哪个部门作为反垄断的执法机关?如何保证反垄断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反垄断法》对于政府滥用权力的行为是否有措施?《物权法》在开门立法方面做了很好的范例,请问《反垄断法》在开门立法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黄建初]:

   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大家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很好地实施法律,执法机构是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执法机构的规定,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原则。我们刚刚制定了《反垄断法》,但是反垄断工作并不是从现在开始的。十多年前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因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有区别,但是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已经对某些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定,如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搞搭售。因此,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这次制定《反垄断法》,为了保持执法的延续性,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工作程序。

   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机构,法律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一方面是为了保持执法工作的延续性,同时,也使其有一定的前瞻性。国务院可以依据职权确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同时,考虑到反垄断法的统一性、公正性、权威性,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比如说拟定竞争政策,对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同时负责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反垄断法》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能够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也能使《反垄断法》在正式颁布后得到顺利实施。

   下面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次《反垄断法》中有专章的规定。就我了解,在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要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排除、限制商品在地区自由流动的行为做了规范。这次反垄断法专章把长期一直做的事情,通过《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基本性、专业性的法律又一次做了规定。另外,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国的反垄断法,多数的反垄断法只是对经营者的经济垄断行为做规范。这个问题我在德国进行调研时,曾经问过。他们回答非常明确,法律只管企业的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原因有时候很复杂。如果要完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逐渐地加以解决。在现在的法律中做专章规定,也表明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态度,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要给予规范。

   下面我再回答第三个问题。这部法是去年6月份进行初次审议的,到今年的6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审,时隔一年。按照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将草案发到各地方、各省(市)、各部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我们也召开了很多座谈会,找专家进行反复地研究、反复地论证。通过这个过程,大家可以看到初审和二审之间,隔了一年的时间,我们对法律案反复地调研、研究。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提两个问题,都是关于信息发布的问题。第一,现在外国媒体对于猪蓝耳病疫情的信息发布有一些非议,认为我们的信息不透明。这次常委会通过的《动物防疫法》对于信息发布有没有修改和规定?出于什么考虑进行这样的修改。第二,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二审草案中修改了一审草案中的规定,删除了“禁止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规定“不能够发布虚假信息”,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黄建初]:

   关于动物疫病的监测和信息发布的问题,实际上在修订之前的《动物防疫法》中就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然,这次《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息发布的一些程序,承担职责的部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第29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另外,刚才你说外国一些媒体说到的猪蓝耳病疫情的问题,我们已经向农业部作了了解。他们认为对于高致病猪蓝耳病的疫情信息报道一贯是公开、透明的。因为我们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成员,我们和有关的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向有关组织通报有关的情况,积极地和有关方面进行交流,从他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他们认为境外媒体对我们这方面疫情发布的情况,没有提出疑问。谢谢!

   [王世瑚]: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信息发布的问题。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来说,信息发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在第53条中对政府发布信息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同时,第54条也专门做了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因为虚假信息的出现,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不利的,在法律责任中,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谢谢!

   [财经杂志记者]:关于《反垄断法》的问题。其中有一条是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规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保护。对于这些行业有没有界定?这些行业有没有和国资委在去年年底公布的“七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是不是一致的?第二,这个规定中说,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督和调控。我想请问一下,监督和调控有没有监管程序,监管程序是怎么样的?第三,这部草案和第二次草案相比,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黄建初]:关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有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一些专营专卖的行业,有些本身就是法律的规定,比如说我国制定的烟草专卖法。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在这点上,这个问题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至于具体的监管部门,当然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我前面讲到,国务院确定的承担反垄断职责的执法机构,将会严格地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执行。另外,法律具有导向作用,我们有关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会去考虑。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进一步讲一下。《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在很多的产业上,我们属于产业集中度不够,因为产业集中是规模效益,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通行的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我们也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不能以不公平的价格,比如说低买高卖,或者是交易时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等等行为。这些规定体现了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的要求,有利于国内企业依法竞争,做大做强。同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利。谢谢!

   [日本NHK记者]:今天发布的法律非常重要,但是外国的媒体没有草案,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给我们一份草案。

   [何绍仁]:可以,我们会后会及时发。

   [东方经济周刊记者]:在前一段时间,由于国际油价的上调,很多国内民营的加油站说从中石油、中石化那里拿不到油,或者是拿的价位贵很多。我想了解一下,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如果出现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这样的行为,如果按照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来说,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经营行为?

   [黄建初]:这个问题和第一个说的问题一样,因为我对具体情况信息掌握得不够,而且需要将来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判断。谢谢!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这个问题是问新闻发言人的,今天人大常委除了通过几部法律之外,也通过了一系列官员的任免,我们希望知道详细的情况。

   [何绍仁]:这个问题超出了我们事先对这次会议设定的议题,但是因为大家关心,我简要回答一下。这次常委会确实通过了一批人事任免的议案,其中包括通过了关于金人庆同志职务调整的议案。金人庆同志因其本人的原因提出辞职,中央同意其请求。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的议案,决定免去金人庆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谢旭人为财政部部长。据了解,国务院已经任命金人庆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正部长级。关于其他的人事任免案,新华社会及时发布消息。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记者]:《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为“经济宪法”,这部法律在我国的经济法规中占什么样的地位?这部法律通过之后,将会对中国的经济秩序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和影响?谢谢!

   [黄建初]:一开始时我就说到了,《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充分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就要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制裁。《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另外也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本身有一个导向功能,法律出台以后,对市场上所有的经营者有一个非常明确和清晰的导向,即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他们在搞协议时,就要判断是不是垄断行为?在并购时,就会考虑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样的话,就可以依据法律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大家知道最近的“方便面协会”的事情,在常委会上,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意见,在修改过程当中,最后增加了明确的规定。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相信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保证中国经济又好又快、长期健康地发展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美国之音记者]:《反垄断法》经过了漫长的立法过程,在如此长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什么?最后是如何解决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刚才有一位记者提到,这次通过的法律草案的版本和上一个草案版本有什么不同?谢谢。

   [黄建初]:在审议过程当中,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这是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的制度。除此之外,我们还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了制定《反垄断法》的指导思想。在一开始的时候,我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刚刚我反复讲,要全面地完全了解反垄断法律制度,希望大家认真研究一下《反垄断法》总则的规定。谢谢!

   [何绍仁]:谢谢。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结束。最后我再发布一条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之后,我们将全文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此前,我们先后全文公布过《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收集了很多很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全文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具体时间是9月5日,请大家留意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公告。谢谢大家,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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