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
关于沐浴业经营规范、等级划分和足浴经营规范3个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07年9月10日)
为规范沐浴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制定了《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足浴经营技术规范》等3个行业标准。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7年9月10日。
联系电话:010-85226397 85226276
传 真:010-65121070
E-mail:jsbiaozhunchu@mofco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邮 编:100747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据新京报报道:
相关行业标准征求公众意见,足浴店不得留客过夜
商务部要求按摩足浴等保健服务不得在封闭场所操作。为规范沐浴业经营行为,商务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沐浴企业等级划分技术要求》、《足浴经营技术规范》3个行业标准,现进上网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10日前在商务部网站发表意见和修改建议。
3个行业标准明确指出,设计保健按摩、足浴的服务场所,其操作室内的门、墙上应有一块透明玻璃,不得装有妨碍视线的门罩、窗帘及影响视线的粘纸或不透明的图案。
足浴保健服务店不得擅自留客过夜,根据《足浴经营技术规范》,增设顾客住宿过夜应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并应按规定对过夜顾客身份证进行登记。(记者鲍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