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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09月01日 18:29:5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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