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克忠在看证据
“我没有预谋,只参与开车”,被控劫杀出租车司机的31岁山东无业人员王克忠,9月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称。
1995年12月,王克忠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被释放。2006年,他到京城一冰棍厂打工时结识了杨老冲(另案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王克忠伙同杨老冲预谋抢劫并准备了铁锤、胶带等作案工具。2006年7月30日8时许,两人到北京市怀柔区一宾馆门前,由王克忠骗租杨某驾驶的面包车,当车行至怀柔区一河边时,王克忠乘杨某不备,持铁锤从身后猛击其头部数下,致杨某死亡。王克忠、杨老冲二人将尸体抛至怀柔区一玉米地内,抢得一辆面包车及杨车内的手机共计价值2.9万余元,后两人驾车行至王克忠老家山东欲将该车销赃未遂。
此外,王克忠作案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潜逃期间伪造了一张“孙勇刚”的身份证。
法庭上的王克忠,显得无所谓,竭力解脱着自己的罪行,并推翻了预审阶段的供述,将责任推到了同伙身上。其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自己没有预谋,没有打人,没有抛尸,只参与了其中的开车。抢劫是同伙杨老冲提议的,作案工具也是杨老冲准备的;抢劫目标是杨老冲定的,是杨老冲打的车;自己只是被动参与,案发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杨老冲在后排座什么时间砸的被害人自己也不知道。被害人被打晕后,自己抓住方向盘,并随后开的车。
而公诉机关出示王克忠此前的供述则显示,是王克忠提议抢劫车辆后到老家卖钱,且王克忠为此还踩了点,他还给胆小的杨老冲做思想工作,并让其在抢劫中听自己指挥,被害人也是王克忠砸的。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人证言显示,是王克忠出面打的车,乘车时其坐在后排。
公诉机关认为,王克忠伙同他人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伪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抢劫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个大活人说没就没了,我孩子现在每天晚上做恶梦哭闹着要妈妈,你也是结过婚的人……”,参与庭审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丈夫气愤地对王克忠怒斥道。面对3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王克忠表示愿意赔偿,称可将家中的5间房及放在姐姐家的面包车卖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