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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保障民众参与审判活动
2007年09月03日 21:58: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罗干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强调: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9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北京出席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并讲话。这是会议开始前,罗干会见与会代表。新华社记者马占成摄 新华网北京9月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3日出席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罗干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风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罗干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司法实际,具有很强的现实生命力。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工作,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和更加扎实的措施,把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肖扬: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具有较高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 人民陪审员是否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对于这一曾经引发争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日明确表示:“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 肖扬是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他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并代表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定位,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独特视角和朴素价值观,正确处理人民陪审员立足本职与胜任兼职、行使权力与提高能力、履行职责与搞好保障的矛盾,重视发挥在特殊案件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 “但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要注意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特色和优势,不能一味要求人民陪审员像法官那样,具有多么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否则就会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肖扬说。 我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民众参与审判活动 陪审制度在努力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正日益焕发出新的活力。中国最高法院3日提出,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全过程参与法院审判活动。 中国最高法院的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中国共选任出55681名具有较高素养、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这些人民陪审员在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间,参与审理的案件达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 “广大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己在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发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做出了贡献。”中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 最高法院拟出台规定明确:“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记者田雨)记者3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酝酿出台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在提交此次会议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对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最高法院提出两种方案供讨论。 第一种方案是: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是指在审判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等因素,确定案件是否属于“社会影响较大”。 第二种方案则倾向于具体列举“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例如: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体性利益;当地群众关注;涉案人数较多;当事人双方矛盾容易激化;涉及重大事项的行政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点击阅读详细 最高法院拟明确: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随机抽取 记者3日从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酝酿出台文件明确: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审判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有将人民陪审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于某一审判庭、人民法庭或者合议庭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随机抽取”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的生命力在于其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不能出于缓解审判压力的需要或者方便陪审的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两年多参与审理案件644723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日通报了一组数据:截至2006年底,共选任出55681名具有较高素养、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644723件,人均审理案件13.8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20.09%。 “在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关注下,尤其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肖扬在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表示。 肖扬说,各地法院通过科学确定名额、严格选任条件、严格选任程序、加强培训考核等手段,严把推荐报名关、资格考察关和提请任命关,把一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进一步合理。各级法院还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效行使法定职权,让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评议等案件审理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各种问题和障碍,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以排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田雨
编辑:
瞿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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