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日),记者从贵州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就威宁自治县原煤炭局局长徐万才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决:徐万才、罗川江等人分别领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威宁县煤炭局成立了由局长徐万才任法定代表人的集体企业——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只有小学文化的李世华被聘到威煤公司负责煤炭销售工作,罗川江被聘为威煤公司的会计。为使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申报条件的威煤公司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徐万才、李世华等人找到威宁县国税局相关领导协调后,2002年5月13日,威宁县国税局将不符合纳税人申报条件的威煤公司违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4月,徐万才、罗川江、李世华商量后,决定虚假增资300万元通过年检,并将威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川江。同年7月,罗川江到工商部门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据悉,自2002年5月违法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至2005年8月期间,在无任何资金投入,无任何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实施以招聘业务员,成立分公司,收取管理费等非法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08份,票面金额达4亿多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2600多万元。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罗川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万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李世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悉,一审判决后,3名被告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