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人事争议案件一般结案期限为90天。据了解,10年前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时限是60天。
当事双方可各选仲裁员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单方申请制度。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在仲裁庭制度方面,和1997年的暂行规定相比,规定要求,首席仲裁员须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不履仲裁结果可申请强执
上述负责人介绍,规定还明确了“一裁两审”的司法衔接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是司法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案件经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规定》指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这一时限比暂行规定缩短了5个工作日。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