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资源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昨日(4日)起又对部分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行为施以重拳。
根据新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抓紧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工建设,及时上市销售。商品住房项目已达到预售标准的部分,原则上应当全部申请预售和网上认证;规模较大的楼盘,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并应制定分批上市计划;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至开盘销售的时间也将严格控制,根据规定,区县房地局受理预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售审批,批准预售后3至10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外开盘销售。
按照“鼓励自住、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全过程落实“实名制”;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哄抬房价,维持售楼现场销售秩序。
市房地部门还将加大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力度。凡已达到预售标准的商品房项目不申请预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开盘、已开盘拒绝对外销售的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收到“行政告知书”。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开盘和拒绝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按专项整治的规定,将其列为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按规定给予降级或取消资质的处理,并提高其参与土地招拍挂的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