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4日公布,近日已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设立北京代表处,这是2007年7月1日《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的第一家驻华代表机构。
此前,只有香港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设立了北京代表处。
纽约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处是去年12月举行的第一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一项具体成果。今年5月,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了《办法》,对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进行了规范。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正式实施后,纽约证券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北京代表处的申请并获得了批准。这项工作充分显示了中方为落实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成果所做的积极努力。
根据《办法》规定,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获准设立后,主要从事与证券上市有关的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并应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报告代表处的工作情况,以及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说,中国在发展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开放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对外开放。允许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正是我国实施的一项自主开放政策。它有利于境内企业近距离地了解境外证券市场,熟悉各类境外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国际资本市场发展动态,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促进市场化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据悉,除纽约证券交易所外,世界上主要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也在积极准备申请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目前已有多家正式提交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