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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主任受贿被发现 责问行贿人"怎么办事的"
2007年09月06日 09:08:2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办案人员第一次找到他,他口口声声表示配合调查,结果却满不在乎,时而侃侃而谈,神采飞扬,时而缄默不语,一脸无辜,特别是一提起“钱”的话题,他赶紧辩解—— 公司“内讧”引出受贿案 去年12月,检察机关不断接到群众举报,称时任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主任的李忠海有重大违法行为。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随后展开秘密初查。 办案人员在走访中发现,举报人叫成安,是扬州一家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的负责人。2006年,成安与其公司原合伙人、副总经理李强产生严重分歧,两人分道扬镳之后,李强新办了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同时带走了原公司的业务。李强的这一做法引起成安的极大不满,索性大家都不能好过了——他向检察机关举报李忠海曾收受李强“好处费”。 成安证实,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承接房屋评估及付款等业务。早在2002年,他所在的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就与李忠海有业务上的合作,公司每年都要收取拆迁办支付的评估费。有一天,李强向成安汇报工作时谈到,李忠海向李强提出今后收到评估费后要按10%给他“好处费”。 拆迁办的“一支笔”这样发话,成安不敢怠慢,经与公司另一领导童经理商量,在当年9月,他所在的公司按照10%的比例给了李忠海“好处费”;到了2005年下半年,李忠海提出“涨价”,比例提高到15%,该公司按照新的比例支付了6万元给李忠海。这些年来,整个过程都是李强一手操办,总共“进贡”李忠海12笔共计17.5万元。 经走访童经理,他也证实公司领导商量给李忠海送“好处费”的事情,童经理同时证实,该公司给了李忠海“好处费”之后,李忠海将开发区大部分评估业务给了他们公司进行评估。 在随后的调查中,李强也证实了曾向李忠海送“好处费”的事实。李强还提到,他曾以其同学经营的评估公司的名义,承接过开发区拆迁办的有关评估业务,当时李忠海提出要按评估费的20%给其“好处费”,李强先后三次给他“进贡”。 对“配合调查”他不屑一顾 检察机关随即调取了相关账目,初步掌握了李忠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涉嫌收受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贿赂的犯罪事实。2007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李忠海43岁,大学文化,一米七五的个头,看上去一副精明能干的样子。办案人员第一次找到他,他口口声声表示配合调查,结果却出乎意料——只见他一副满不在乎的神情,时而侃侃而谈,神采飞扬,时而缄默不语,一脸无辜,特别是一提起“钱”的话题,他赶紧辩解:“我根本不可能与他们提钱的事情!我工作的时候责任心强,对他们要求严啊,是他们栽害我!” 当提到自己家庭,李忠海显得一脸的惦记,确实,在粮店当售货员的妻子、在高中上学的儿子、在农村老家的亲人……这些都是他牵挂的人。可是,当侦查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向他阐明政策,希望他真正好好配合的时候,李忠海还是显得不屑一顾,大喊自己冤枉! 为了有力地指控犯罪,公诉人提前介入侦查,从公诉的角度建议侦查机关制定周密的侦查计划,从出庭支持公诉的证据要求建议在收集证据时应当细致、全面,只要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尽量去收集。检察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全面查清了李忠海案发前后的主要联系人员,使所有的间接证据形成了具有充分事实基础的证据链。 责问行贿人“怎么办事的” 查证的结果更加坚定了办案人员的信心。毕竟做贼心虚,李忠海得知自己即将被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的消息后惊恐万分。2007年1月中旬的一天,他打电话通知李强赶到其办公室,责问他“是怎么办事的”?并让李强统计一下这几年一共送了他多少钱,准备退还受贿款。并告知李强“近来风声紧”,要李强到外地避风。 李忠海不知道,侦查人员对他想通过“退赃”、“串供”等手段来掩盖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已经了如指掌。李忠海也不知道,就在办案人员传唤其来接受审查前一小时,他指派去给李强退还受贿款的外甥并没有见到李强,奉命“避风”的李强很听话,因怕惹罪上身,他根本没有露面“接头”。 到该案起诉时,公诉方已经掌握了严密的证据体系,尤其是李忠海得知检察机关要找其谈话时,电话安排其外甥将这几年受贿的钱归还给李强的证据被列为举证目录中的重要内容,这些证据后来都作为举证证据一并移交给了法院。 庭审中的斗智斗勇 开庭时间是4月12日。在庭审中,李忠海“一问三不知”。当公诉人向他宣读李忠海在案发前后串供“退赃”等短信记录单时他的脸色顿时煞白。 李忠海虽然不知道检察官对他的短信记录单是如何掌握的,但头脑灵活的他竟在法庭上“活学活用”,当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其收受某公司董事长朱女士4万元的证言时,他百般抵赖“我和朱女士有不正当关系,我怎么能要她的钱……不信,你们可以调取我和她之间的短信啊!” 公诉人果断的驳斥在偌大的法庭里掷地有声:“结合其他证据,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介绍业务并收受4万元的证据是充分的。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关系暧昧,不影响本节事实的认定,因此没有调取短信记录单的必要。” “对这样的‘零口供’受贿案件,我们公诉人在法庭上一定要掌握辩论主动权,充分利用案件的证据条件,有力攻击被告人的弱点、漏洞,使其最终陷入无理可辩、不能辩的地步。”公诉人洪检察官说,“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并不完全了解检察机关所掌握的具体犯罪证据,不管其如何狡诈,如何顽固,只要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从心理上击败他,就能乘胜追击,各个击破。” 李忠海的受贿款中有一笔5.6万元是在其办公室让李强交给了他的外甥,当公诉人宣读其外甥证言时,李忠海慌忙辩解:“确实有5.6万元一说,但这是我外甥为装修房子借的李强的钱,怎么这也算在我受贿头上?” 好在公诉人早就做好准备:“如果说是借钱,为什么没有借条给李强,也没有口头约定?况且,这么长时间里,为什么只字不提还钱一事?外甥借钱,是向其舅舅借钱,而作为舅舅的李忠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单位的‘好处费’已有相关证言、账册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口口声声说别人栽害你,难道你亲外甥也栽害你吗?” 在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的证据支持下,7月27日,法院认定李忠海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文中除李忠海外均为化名)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
费依 洪祥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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