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下文中均简称“条例”),成都律师李刚却大胆地提出了自己的质疑,目前他已就此写出一份“法律建议书”,邮寄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并予以改变或撤销。
新《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于被废止的老规定来说,《条例》中把铁路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从以前的4万元,上升到现在的15万元。在《条例》于本月1日起施行后,成都发现律师事物所律师李刚却对其中条款提出质疑,现在他已特意写了一份“法律建议书”,邮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规定和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对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范畴的人身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李刚对《条例》第六章“事故赔偿”规定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这属于越权立法。同时他还认为,《条例》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规定,违背了《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条例》对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作出限额规定,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与上位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应当依照《立法法》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据了解,就《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李刚在国内还是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