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和成都市人民广播电台涉“性”节目被广电总局勒令停播并非独立事件。综合最近广电总局的“形象清理”行动,当可让我们一窥端倪。
今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出通报,责令播出医药、丰胸违规广告的宁夏电视台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自6月18日起停播所有商业广告。
8月初,广电总局向各地广播影视局发出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在禁播之列中,除了一贯包含的各类非法医疗药品和性保健品广告外,性暗示广告也列入其中。
8月23日,广电总局下发通知,禁止策划、制作和播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节目,并点名禁播了整容节目《美莱美丽新约》和其他涉及变性的节目。
一些广播电视的“含性”低俗下流节目已到泛滥成灾的地步。一段时期以来,深夜的荧屏和广播都被此类节目占据,听众和观众在被迫的耳濡目染中无可奈何。由于绝大部分涉“性”节目都有幕后利益链,因此在求医问药中上当受骗者也不在少数。
这些电视广播节目的粗俗已非一日之寒,在这之前,我们的监管部门到哪儿去了?低俗电视节目在众目睽睽之下,难道真的是大象无形?下流广播在如雷贯耳之时,难道真的能大音希声?或者说,像这次一样,广电总局也并非眼开眼闭,但为何不能做到令行禁止?这就要反思我们的监管效率和监管措施的执行能力问题了。
我们注意到,早在去年,广电总局、工商总局就联合发出过类似的“禁播令”,电视台和电台却并不因此而一片澄明。双拳出击尚且不能扑灭四海烽烟,难怪大家要怀疑广电总局孤掌难鸣。
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无论是广电总局还是工商总局,对电视台和电台颁发的“禁播令”,都还停留在行业行政的层面,没有动用法律强制的武器。囿于对“党和政府喉舌”的保护心理,远未能问责到媒体本身。笔者认为,绝大多数涉“性”节目都会产生很多受害者。从这个角度说,电台电视台就是商业诈骗同谋。如果有一两例诉讼能判决媒体败诉,那起到的震慑作用不言而喻。
另外,在行政层面上,广电总局由于并不直接任命各地方电台、电视台的台长,如果能使省级政府参与到行政执法中来,使问责能触及违规电台、电视台的负责人,“禁播令”当能做到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