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备,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明初处元代法纪纵驰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那项“免死发广西拿象”更是带着几分幽默,此即所谓法外用刑。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
四十年之中,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
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该受到轻微的惩罚,象官吏隐漏文书不报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粮违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诰》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有司滥设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诰却是族诛。真是令人触目惊心!如此滥用刑罚,也难怪为了浙江的一件假钞案,而“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连朱元璋自己也感叹说“其刑甚矣!”〔《大诰》伪钞四十八〕
而这些酷刑,真可谓设计巧妙,用刑者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时,中世纪基督徒也在想尽种种法折磨迫害异教徒和女巫,两相比较,不由让人感叹人性都是一样的,东西方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也没什么太大的差别。而我们也该庆幸这样的时代大概是一去不复返了。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的记载,以下列举一些较别出心裁的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