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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贪官从"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

  日前,法院终审判决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对刘连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刘连琏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潍坊日报》9月9日)

  此案中,来源不明的2000多万元是刘连琏涉案金额的“大头”,这仅导致他因此领刑4年。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出一个问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会不会成为一些人逃避相应法律制裁的通道?

  这是一个老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新问题。说它老,是因为在这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的问题,已被代表和委员多次提起,成了一个“老资格”的议案和提案。说它新,是因为它在近年的涉及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中,频频出现,金额不断攀升,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现实需求。

  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及其妻子,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其中受贿仅200多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达1800多万元。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湖南省“三湘女巨贪”蒋艳萍,辽宁省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都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他们果真不记得这些钱是怎么来的了?还是他们即使记得也装作不记得?笔者以为,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前一种情况的存在,但是,法律应当想办法杜绝后一种情况出现,也就是说,法律不能让任何人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

  如何对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律界认为受制于两个问题,一是该不该“疑罪从有”,二是能不能“举证倒置”。笔者以为,这两点,其实根本不存在问题。因此而迟迟不修改相关条文,不但杞人忧天,还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反腐事业。

  关于“疑罪从有”,假如法律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认定为贪污罪、受贿罪等,那么才是疑罪从有。事实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有罪,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谈不上从有还是从无。而且,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归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符合我国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那么,“疑罪从有”就不再成为一个问题,接下来的关键在于:法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罚则过轻。于是,防止有人从中获益的办法就是——使“说不清来源”的惩罚比“说得清来源”的惩罚更重。

  关于“举证倒置”,其实和“疑罪从有”一样,不成为问题。如果要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定罪为贪污罪、受贿罪,当然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身就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不需要检察机关举证,天然需要由被告来证明自己清白。这一点,也是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不能永远“不明”下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合法经济来源,都应该是能够见阳光的。法律应该教会每一个人,记住自己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你不能确保自己记住巨额财产的来源,那么,就不要什么钱都往口袋里装。只装你能够记住的、合法的钱,那么法律不会动你一根毫毛,相反还会保护你。(李知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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