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为其个人维权,也是给广大工会工作者以鼓舞和信心,使工会组织更有凝聚力、亲和力,使工会工作者更有归属感、依靠感,同时也让全社会看到工会组织的力量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权往往要通过企业工会干部(主席)的具体工作和实际行动去实现。而现实中,企业工会干部(主席)为职工维权常常遇到阻力,甚至遭到打击报复,进而产生自己也需要维权的尴尬。反之,由于自身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企业工会干部(主席)又往往不敢或不能为职工维权,进而影响了工会组织的形象和作用的发挥。为职工维权难,为自己维权也难,两难互为因果,成为制约工会组织发挥应有作用的瓶颈。
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从保护内容、机制、措施、责任等多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破解基层工会“维权者被侵权”现象提供了可操作的保障。如果切实贯彻执行,困扰企业工会主席多年的“维权难”状况有望改观。
这里提出“如果”的前提,是因为以往有规定而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并不鲜见,而执行与否和效果如何,关键在于执行者。我们注意到,《暂行办法》的许多条款中,都有在不同情况下“上级工会应该怎样”的规定,监督、报告、会同、提供等字样是分别对应不同情况提出的要求。就是说,《暂行办法》的执行者是企业的“上级工会”,他们是否作为与作为大小成为《暂行办法》能否切实贯彻执行的关键。
相对于企业工会,上级工会的地位要“权威”一些,也“超然”许多,重要的是不受企业制约。上级工会为下级说话、维权,比企业工会有分量得多,而且也更有效。所以说,只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工会尽责尽力,基层工会“维权者被侵权”的状况肯定会有改观。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建立保护企业工会主席责任制,逐级承担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职责”。有了责任制,有了“逐级承担”,就必须尽责尽力。尽责,是指遇到规定涉及的情况,上级工会就要积极行动,调查情况,确认事实,分别按规定或监督,或报告,或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或自行提供帮助服务,以干预始,以落实终。尽力,是指遇到规定涉及的情况,上级工会就要舍得人力、财力,不厌其烦,不怕干扰,不惧困难,抓住不放,直到问题解决。这其中有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坚持依法保护。企业工会干部的任免、待遇、劳动关系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凡是已经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发生因维权而被侵权的情况,就应该依法诉讼,上级工会责无旁贷应该提供支持和援助。
应该看到,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工会工作的基础。工会大量的具体的工作都在基层,需要基层工会的同志去做。保护基层同志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对于工会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为其个人维权,也是给广大工会工作者以鼓舞和信心,使工会组织更有凝聚力、亲和力,使工会工作者更有归属感、依靠感,同时也让全社会看到工会组织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