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高尚的道德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的冲动,完善的体制可以制约腐败的发生,但却无法根除腐败发生的可能。政府要想巩固政权之基,必须制约权力腐败。
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实质上是以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依托,变机构反腐为全民倡廉。预防腐败实质上是通过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把一切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
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从根本上来说是理顺权利与权力来源的关系,是公仆意识的回归,也是从体制上理顺权力监督和制约关系。
只要有私人利益与公权力相对存在,那么公权力就有腐败的可能性,这不取决于官员的品德,也不取决于权力运行体制。虽然高尚的道德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的冲动,完善的体制可以制约腐败的发生,但却无法根除腐败发生的可能。甚至可以说,腐败是公权力无法摆脱的噩梦,对于任何政府而言都是如此。应该说,政府权力运行层级和机构设置越简单,腐败发生的机率就越小。而由于现代政府的职能由众多机构承担,不同的机构(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仅这些政府机构的官员与社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而且不同政府机构之间也存在利益关系,一方面官员的私人利益促使各政府机构谋求更多的部门利益,另一方面,机构的部门利益又为官员谋取更多的私利提供了条件。因此,政府由众多机构分别行使职权的组织结构,是现代政府中腐败现象发生的主要客观因素。
腐败无法杜绝,但不意味着无法制约。政府要想巩固政权之基,必须制约权力腐败。制约腐败的主要方式包括惩治和预防两类,相比较而言,惩治重在治标,预防重在治本。多年来,惩治一直是我们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惩治确实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让腐败分子及时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但仅就惩治而言,仍然存在诸多弊病。首先,惩治难免挂一漏万,致使大量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其次,惩治虽然可以威慑腐败分子、警惕世人,但若事实上存在许多腐败分子未依法受到惩处,那么惩治腐败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将大大削弱,并促发更多腐败,形成恶性循环;再次,腐败是藏于政府机体内的毒瘤,惩治好比西医中的手术疗法,腐败的毒瘤被惩治后,虽然毒瘤没有了,但机体也已受到创伤。中央明确指出,惩治腐败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预防之于惩治,不仅是方法的区别,更是理念的不同;不仅是治理阶段的关口前移,更是完善制度之本。纵观各国治理腐败的策略可知,预防是从源头制约腐败的有效办法。
预防腐败既可以通过道德思想教化官员,使其主观上不愿腐败,也可以通过设计权力运行体制,使官员客观上不能腐败。前者是一种“软约束”,其实际效果主要取决于官员的品性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后者是一种“硬约束”,通过刚性的程序设计,使权力运行于既定的正确轨道。这两方面都很重要,是预防腐败的根本途径,尤其是后者,对于确保预防腐败取得实效更加具有实际意义。但是,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现成的、普适的权力运行体制供各国套用,某一类型的权力运行体制是否适合于某一特定国家,取决于许多主客观因素。权力运行体制是一个系统的、多层次的、复杂的体系,既包括各机构之间权力的宏观划分,也包括权力运行各阶段的微观设置,因此,权力运行体制的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权力配置的政治法律问题,而且涉及权力运行程序设计的技术性问题。社会分工越复杂,对权力监督越深入,权力运行体制的设计也就越呈现出复杂的技术性。
任何体制都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权力运行体制也不例外。权力的产生、授予、行使、监督,是一个与客观条件联系紧密的过程,无论人们在事先设计制度时考虑多么周全,也无法预料将来会发生的全部情况。因此,权力运行体制需要不断完善。但是由谁来完善,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由政府吗?政府是由各个机构组成的,政府的职能是由各组成机构具体承担的,完善权力运行体制,本身就是对政府机构权力和责任的重构,是对政府机构行使公权力附设程序性和实质性负担条件,因此,寄希望于政府机构自我附加责任和义务、自我限制权力、自我剥夺既得利益,是艰难的。是由立法部门吗?诚然立法者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规制,完善各机构的权力运行过程,但立法毕竟只是针对重大事项的静止性规范,相对于繁杂的、动态的经济社会交易活动而言,立法天然地难以及时、有效、周全地约束权力运行的各个微观环节。实际上也是如此,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新的腐败领域、新的腐败形式不断出现,立法不细、立法缺位的现象更加突出。
因此,设置一个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对权力运行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是必要的,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矛盾。这一专门机构,可以集中精力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各级政府机构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个别规范,设计制定预防腐败的政策法律,设计运行预防腐败的权力制约机制,开展反腐败的政策宣传教育,完善权力配置,在体制上使掌权者不敢、不能、不愿腐败;在社会意识领域使腐败成为人人喊打,人人避之,人人唾骂的丑陋现象。
这一专门机构必须具有足够的权威,确保它对其他机构的权力运行具有调查权和调整改革的权力,具有协调、统筹其他监管机构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应仅仅是一种改革建议权,而应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决定权。这一专门机构必须具有足够的知识和理论水平,它不应仅仅是一个行政部门,应该更像一个设计院,既要精通权力运行和监管的共有特点,还要熟悉政府各个权力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况,了解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因此,这一机构除了要有机关工作人员外,更要有一批专家队伍。如果说机关工作人员是这一专门机构的四肢,那么专家队伍则是其大脑。既要确保专门机构对专家队伍具有直接的控制力,又要防止专家与其他被监督的政府权力机构形成利益关系,要使这些专家成为超脱的制度设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