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节能减排办公室近日出台《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逾期不改或整改未能达到要求的用能单位,除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规定处罚外,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金支持;不参与自治区年度评优;取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逐步考虑针对高耗能产品超能耗定额的企业实施能源价格梯级管理。
根据《方案》安排,市经委负责年综合能耗2万吨标煤以上、5万吨标煤以下的47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各县、区归口部门负责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2万吨标煤以下的8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监察工作从10月开始至11月结束。监察重点主要是用能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及岗位、人员的设置等基础管理情况;执行国家或自治区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行业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执行情况;能源消费统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节能监察工作由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经监察节能不合格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个月。被监察单位对实施监察的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提出的书面节能整改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查。受理申请的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安排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复查单位。(记者刘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