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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过暂行办法 政府部门失职道歉成硬制度
2007年09月17日 06:56:3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检讨道歉必须有具体整改措施 严重失职将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负责起草该《办法》的深圳市监察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制度“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对行政责任体系的完善”。 今年初,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及市纪委全会提出“政府部门失职要向市民道歉”,社会各界反响强烈,认为这是责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但也担心会流于形式,期待着政府能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为了落实这一要求,更好地完善行政责任体系和行政问责机制,深圳市对政府部门的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行为,以制度形式加以确立和规范。 《办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这些“重大事故事件”,包括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讨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门报告。 对于失职道歉制度,《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自我发现或者经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认定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众道歉。 道歉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深圳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要说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办法》还规定,失职检讨、道歉并不代替责任追究,“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而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2005年底,深圳市政府正式推出《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等6个配套文件,在全国率先构建起可操作的行政责任体系和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率先在行政责任体系中明确了职责设定、目标管理、行政监督、考核评估、行政问责等“五要素”。2006年,深圳市又在全国率先对公安、交通、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5部门实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市民可以从白皮书上了解到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年度任务和主要目标,并参照白皮书上列出的指标,给政府部门“打分”。 目前,深圳已明确了108种行政过错行为。据统计,仅2005年10月到2006年12月,深圳监察机关就实施行政问责120件、对99人追究行政责任。2006年,监察机关先后对3宗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了问责,督促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公开检讨。 迄今,深圳监察部门已先后在全国率先开展政令检查、率先实行“解除处分”制度、率先实行“审”“核”分离制度、率先对行政效能行使监察职能、率先运用网络技术强化行政监管等,对监察内容、监察制度、监察机制、监察方式、监察手段进行改革和创新。 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链接) (摘要) 第六条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主动、及时和真诚。 政府部门实施检讨及道歉,应当与纠正错误、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实施问责相结合。 政府部门严重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我市主要报纸刊出道歉书等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向公众作出的道歉,应当载明履责不力的原因、整改的具体措施及进度安排。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责任检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政府部门应当道歉而未道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道歉。 第十四条 政府部门向公众道歉后,未能按承诺期限落实整改措施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记者胡谋) “责任风暴”的背后:关于深圳整治庸官的对话 对话来由:目前,无论是人为的或是自然的突发事件无不考验着政府行政执行力,推诿扯皮、职能缺失等弊病往往在这一时刻更显突出。有鉴于此,深圳市自2005年以来,公开实施“责任风暴”、“治庸计划”,目标直指干部队伍中的庸官,经过1年多的整治,深圳已经问责了294人,并处理了一批干部,这一举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深圳实施“责任风暴”“治庸计划” 294人被问责 为提高行政执行力,深圳市从2005年开始实施“责任风暴”和“治庸计划”,要求治理干部队伍中的庸官。11日,深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经过1年多的努力,深圳市共问责294人,探索建立了多项预防性的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深圳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先道歉 再问责 日前,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深圳实施“责任风暴”一年多来,294人被追究行政责任;为完善责任追究方式,深圳市今年将试行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失职渎职公开道歉制度。 深圳市监察局局长杨洪表示,“责任风暴”实施以来,公务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效率显著提高,行政执行力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杨洪介绍,为补充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将要试行的“公开道歉制度”要求政府部门或工作人员因失职致使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须向社会或公民、法人及其组织道歉。 时评:渎职之债应由渎职者自己来偿 据统计,仅仅在2003年至2006年之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9.8亿元,并使14049人失去生命、2033人严重伤残。(9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渎职犯罪由于常常被人们归类于“好心办坏事”抑或“不入腰包的腐败”之列,故反渎职侵权工作常常面临诸多难题,主要体现为“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和查办阻力大”。尤其是一些渎职者的上级领导往往以“保护干部”为由,责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人员以纪代刑或以罚代刑,甚至拒不向检察机关移送,以规避法律对渎职者的严惩。更有许多领导干部以工作失误掩盖渎职失职犯罪,导致渎职犯罪日益猖獗,直至酿造出一笔又一笔的“渎职之债”来。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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