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环江县药监局局长覃鹏参与、组织、策划绑架原河池市卫生局局长杨某的儿子并勒索600万元特大绑架一案。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覃彬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覃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韦冠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覃造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初,被告人覃彬找到被告人覃鹏提出欲通过绑架索取他人财物,后二被告人将原河池市卫生局局长杨某确定为作案目标,并由覃鹏了解杨某家的情况。覃鹏向他人探听杨某的家庭情况及电话号码后告知给覃彬,并于同月8日将8000元现金存入覃彬的信用卡供覃彬使用。覃彬到金城江踩点、确认绑架目标,并物色被告人覃造学、韦冠验为作案同伙。期间,覃彬、覃鹏到金城江购买了四部手机作为作案用通讯工具。
2006年12月19日,覃彬、覃造学驾驶由覃鹏向冯某某租借的柳微车到金城江准备实施绑架,韦冠验也于同日到金城江与二被告人会合。当天,三被告人入住金城江某招待所,覃彬对三人的行为进行了分工。2006年12月20日、21日早上,覃彬、覃造学、韦冠验均到河池市卫生局附近的爱民路路口,欲劫持杨某的儿子杨小某,后因故未果。
2006年12月22日7时许,覃彬、覃造学、韦冠验再次开车来到爱民路口守候,当杨小某经过车边时,韦冠验将杨小某抱上车并威胁不许叫喊,覃造学即开车离开现场前往环江县。覃彬则到河池市高中附近打电话给杨某,告知杨小某已被劫持并威胁不许报警,后到环江县与覃鹏会合。随后,覃鹏驾车与覃彬前往贵州省荔波县,途中二被告人商量确定索要赎金的数额为600万元,后由覃彬打电话给杨某提出以杨小某的一个手指20万、一个脚趾20万、人头200万向杨某索要600万元的赎金。当晚,覃彬、覃造学、韦冠验将杨小某带到环江县龙岩乡广荣村龙道屯韦冠验家附近的山洞中囚禁,并由覃造学、韦冠验看守。同月24日凌晨,覃彬用塑料袋将两颗制式子弹和杨小某的衣服挂在河池市卫生局后面河边的一棵树上,然后打电话通知杨某去取,以示威胁。同月26日,覃鹏再次驾车与覃彬到宜州市,由覃彬先后两次打电话给杨某索要赎金。当晚覃彬、覃造学、韦冠验驾驶由覃鹏提供的柳微车带着杨小某离开山洞,准备让杨小某与家属通电话以达到索要赎金的目的,途中三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人质杨小某获救。当晚入住酒店准备配合作案的覃鹏也同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在庭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但均辩解具有从轻情节,请求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彬、覃鹏、覃造学、韦冠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彬提起犯意、纠集同伙、指认目标,并直接实施绑架行为,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覃鹏参与犯意共谋、提供被害人信息、资金及交通工具,并均参与索要赎金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覃造学、韦冠验积极参与并直接实施绑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覃彬、覃鹏、覃造学、韦冠验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彬、韦冠验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以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