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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体户每年递减87万户 被指遭遇歧视性收费
2007年09月18日 05:47: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无法律依据 郭生平告诉记者,目前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郭生平认为,使得这一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其中,《通知》并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制定主体要求,其制定主体是物价局与财政部,而不是《条例》第13条所要求的国家工商局和财政部。也就是说,《通知》没有法律上的授权。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也已在199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废止。《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管理办法,按照随后的《暂行规定》,因此,随着《暂行规定》的废止,《细则》也同时失效。自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失去了所有法律依据。 歧视性收费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年初在北京由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办的“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维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研讨会”上,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表示,个体工商管理费不仅给以权谋私者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滋生诸多腐败现象,还严重恶化了我国目前已极其严峻的就业环境。在我国就业形势极为严峻的情况下,个体户向工商局缴纳的费用比税金还要高,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郭生平表示,个体工商管理费是在对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所保留的歧视性收费项目,违背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反而需要交纳说不清的工商管理费,无形之中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珠海斗门的一名个体工商户说:“我的经营面积只有20平方米,个体工商管理费300元/月、地税200/月、国税200/月、铺租1200/月,这样的开支能让我发展起来吗?” 东莞某工业区一个小店的老板有着同样的苦衷:“经营面积只有13平方米,却要交200元/月的工商费,是房租的五分之二。说什么这个行业规定必须不得少于200元/月,别人交得起,你一样也得交,不交就立刻强制关门。” 一位网友表示,个体户本身就是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赚取养家糊口的小钱,也为这个国家作着贡献。 郭生平介绍,个体私营经济解决了70%以上的新增城镇就业、70%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和80%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乡镇个体工商户不仅缓解了当地就业压力,而且对发展农村经济、改善老百姓生活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可是,超负荷的工商收费令许多本可以生存发展的个体工商户不堪重负而陷入关门倒闭的境地。一方面,许多个体工商户陷入再次失业的境地,另一方面,大批原在个体工商户就业的人员又面临新的失业。“工商收费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的改善。” 广东省政府将在调研后答复 郭生平告诉记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能否取消的关键在于工商管理部门能否放弃既得利益以及政府能否负担起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费用。他说:“此次上书出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推动政府下决心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同时,他一再强调:“内容重在说理讲法,而绝没有攻击工商管理部门的任何意思。” 此前,广东省人大代表梁光泽、广州市人大代表谢汉才曾提议停征此项费用。 据了解,广东省有关部门对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非常重视,正在广州、河源、东莞、肇庆展开广泛深入的调研。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等形式听取各个部门及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对工商系统收费项目、费用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情况、工商系统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等问题一一研究。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调研正在进行,他们会根据广东省具体省情认真考虑,一旦形成结果,将给社会一个交待。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林洁 实习生 吴里扬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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