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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男孩KTV内遭殴打 当庭调解获赔430余元(图)
2007年09月21日 13:33:3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6岁男孩KTV内遭打 法院昨开审未成年人娱乐纠纷案 16岁男孩小刚在去KTV参加“夜猫”活动通宵唱歌时,被两个喝醉的人殴打致伤。小刚因此将KTV和两个打他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昨天,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打人者赔偿小刚损失430余元。 昨天小刚并未出现在法庭,而是由其母亲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她在开庭之后说,儿子小刚今年16岁,是一所职专的学生。今年7月4日晚上11点多,正在放暑假的小刚,与同学一起来到被告KTV玩“夜猫”。半个小时之后,突然闯进两个醉酒男子将小刚打伤。当时有很多人围观,但没有服务人员和保安人员劝阻。事发后,她赶到现场,看到儿子躺在沙发上,面色惨白、肩膀不能活动。7月5日,警方对打人者孙成和马明做出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 小刚的母亲表情严肃地说,被打伤之后,孩子在10天之内都有嗜睡症状,而且连日做噩梦。在约两个月的暑假期间,孩子都是在痛苦之中度过的。上学期,他还是三好学生,而这个学期孩子却不想上学了。直到9月17日,他才去学校上学,但去了一天就病了。 她表示,孙成和马明的行为恶劣,给她孩子和家庭带来麻烦,而被告KTV未能提供安全保障。因此请求法庭判令被告KTV、孙成、马明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费,并退还小刚当时的娱乐费用,合计1080余元。 而被告KTV的代理人却表示,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而且他们也在大厅内的明显位置悬挂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铜牌。可以说,KTV已尽到提示义务。原告小刚进入时,他们并不知道是未成年人,而且他们无权查他的身份证。 针对小刚母亲“工作人员未予劝阻”的说法,该代理人表示,当客人发生肢体冲突时,他们一般只进行口头劝阻,而不能与客人发生冲突。该代理人继续说,如果店内设置给小刚造成人身损害,KTV肯定要进行赔偿,而客人之间发生冲突,应由肇事方承担责任,KTV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孙成的代理人说,事发当晚,孙成和马明喝醉了。二人去洗手间回来时,走错了好几个房间。当他们推开小刚等人所在的房间之后,屋内有一女孩出言不逊,双方先是言语争执,接着就厮打起来。过了一会儿民警就赶到了。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代理人表示,小刚的医药费应根据票据赔偿,但不同意赔偿小刚精神损害抚慰金。孙成的代理人还表示,作为未成年人,小刚半夜出入娱乐场所是很不妥的,这说明其母对孩子监护不力,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马明代理人的意见跟孙成一方的意见基本相同。 双方质证之后,法官出示了警方在案发时的讯问笔录,证明小刚的确是遭到了殴打,而无证据证明小刚打了别人。 质证之后,主审法官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孙成和马明共同赔偿小刚430余元,小刚从此不再追究此事。(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报记者张家民 通讯员何锦辉孔郁摄影崔跃勇 怎样对待 孩子娱乐要求 对于未成年人出入娱乐场所的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今年6月施行的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昨天,市文化局一位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行政部门文化局只能依据上述法律行事,严格禁止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一些文化需求,应到其他合适的场所实现,比如家中和学校等处,而不能前往KTV。 来源:
搜狐网
作者:
张家民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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